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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14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45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乙○○

五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3年度訴字第1454號請求確認信託契約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2,743,0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2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富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卓春成

裁判日期:2005-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