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九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分行法定代理人 甲○○右原告與被告陳緞等二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坐落台南市○○段一六二八、一六二九地號,建號台南市○區○○段○○○○號,門牌號碼為台南市○○路○○○號三樓之五建物之房屋課稅資料。
二、被告二人最新戶籍謄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陳燁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八 日~B法院書記官 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