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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4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七五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鄭彩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七 日~B法院書記官 凌昇裕

裁判日期:2004-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