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61號上 訴 人 榮昱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南市安平區公所因93年度訴字第61號確認承攬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58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9,9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賢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