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號
原 告 丙○○
丁○○乙○○壬○○○甲○○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被 告 辛○○
庚○○戊○○己○○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華生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徵收補償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翁金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