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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3 年訴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更字第二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 律師

丁士哲 律師被 告 迪迪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0二八六號侵占案件及本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八一0號妨害風化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原告甲○○涉有侵占罪之犯罪嫌疑,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0二八六號偵查處分後,現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聲請再議中,另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乙○○涉犯強制罪嫌,經本院刑事庭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八一0號判決有罪後,現於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中,渠等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高榮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李培聞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04-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