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一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律師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土地權狀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之裁判費,查本件屬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二規定,以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十分之一定之,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捌佰玖拾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臻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蔡蘭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