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174號原 告 鍾煥焜即悠然亭景觀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複代理人 黃昭雄律師被 告 立德管理學院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律師
郝鳳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收取訴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六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