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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3 年重訴字第 1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193號原 告 庚○○訴訟代理人 侯清治律師被 告 丁○○○○○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許永明律師訴訟代理人 辛○○訴訟代理人 己○○被 告 戊○○○○○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欣業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賢輝

裁判日期:2005-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