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258號上 訴 人 甲○○○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因93年度重訴字第258號請求確認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其中本訴部分價額為新台幣105,649,454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03,257元,另反訴部分價額為新台幣51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汪維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