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95號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0000000000市地重劃會間因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95號請求給付差額地價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72,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0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孟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育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