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金字第一號
原 告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融資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關於本件融資融券契約之糾紛,業經兩造合意由原告營業場所所在地之法院(即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排他性管轄法院,有原告所提融資融券契約書影本第十一條在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本件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林育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