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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4 年國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國字第10號上 訴 人 臺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甲○○送達代收人 蔡文斌律師以上上訴人與乙○○、丙○○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2,522,5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9,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10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信助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06-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