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家救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甲○○○○○○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律師右聲請人因與宋宗儀等間請求確認收養無效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日向本院提起確認收養無效訴訟,因聲請人無力支付相關費用,乃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扶助,經該分會審議完畢同意予以扶助,茲就訴訟費用部分,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前開之主張,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審查決定書鄭本一件、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影本一件、九十二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一件以為釋明,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庭~B法 官 彭 振 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五 日~B法院書記官 蕭 伊 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