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13號上 訴 人 丙○○
甲○○乙○○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微軟公司間因94年度智字第13號違反著作權法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92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志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