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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4 年智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21號原 告 聯府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原 告 力興塑膠廠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 甲○○

號共 同訴訟代理人 葉安勳律師被 告 大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9號兼法定代理 丙○○○人 19號被 告 黃英文即大順塑膠工廠

12弄共 同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95年10月1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5年10月16日裁定命在該行政訴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行政訴訟案件業已終結,有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3月19日函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裁判日期:2008-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