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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4 年聲字第 2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二二二號

聲 請 人 甲○○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台南社會教育館社會教育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財團法人臺灣省台南社會教育館社會教育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灣省台南社會教育館社會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灣省政府教育廳於七十八年六月十五日以教五字第四九九一二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九十一年四月十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一二冊、第六頁第一六0號)。因捐助及組織章程變更,業經提請第五屆第四次暨第六屆第一次董事會決議,變更如附表,為此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台南社會教育館社會教育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杭起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蔡蘭櫻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05-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