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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4 年聲字第 4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四三九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壬○○代 理 人 庚○○

辛○○相 對 人 乙○○

戊○○己○○甲○○丁○○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陸仟壹佰叁拾陸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一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張銘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一 日~B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F0~T40

附表┌─────────────┬─────────────┬──────────┐│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裁 判 費 │壹拾貳萬陸仟壹佰叁拾陸元 │ │├─────────────┼─────────────┼──────────┤│共 計 │壹拾貳萬陸仟壹佰叁拾陸元 │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05-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