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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4 年補字第 1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25號

原 告 甲○○

樓之1乙○○丁○○戊○○

上列四人共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59,700元(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蘭櫻

裁判日期:2005-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