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26號原 告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隆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