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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4 年補字第 1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89號原 告 即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釋常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撒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立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貞

裁判案由:撒銷股東會決議
裁判日期:2005-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