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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4 年補字第 2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02號原 告 甲○○法定代理人 吳柔克

李世娃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康分行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佩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信助

裁判日期:2005-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