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31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間因請求返還保管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賢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