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二四號
原 告 華美眼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統一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乙○○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仟玖佰肆拾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叁萬肆仟玖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拾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蔡孟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B法院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