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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4 年補字第 2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87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伍拾萬元(系爭三筆土地共同擔保之抵押權經設定為捌佰伍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捌萬伍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家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培聞

裁判日期:2005-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