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314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以上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返還無權占有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