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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4 年補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六六號

原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西台南分行間請求確認債權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林佩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一 日~B法院書記官 黃富煜

裁判日期:2005-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