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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4 年補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98號原 告 甲○○

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農民銀行台南分行間請求撤銷扣押命令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6 日

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

裁判日期:2005-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