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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10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53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陳 清 白 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250元,惟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借款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50,000;其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就坐落臺南縣○○鄉○○段○○○○號面積二四八○.一一平方公尺土地之買賣關係不存在,被告就上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720,165元(即上開土地之價額,其計算方式為:上開土地總面積2480. 1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500元/平方公尺=3,720,165元),兩項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為4,570,16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6,342元,原告僅繳納12,250元,尚不足34,092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34,09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於本裁定關於價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育錚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等
裁判日期:2005-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