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53號上 訴 人 乙○○○被 上 訴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一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九十五年五月三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陳金虎法 官 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謝育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