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69號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被 告 乙○○
甲○○共 同訴訟代理人 利美利律師複代理人 曾子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行為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