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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10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09號原 告 甲○○法定代理人 吳柔克

李世娃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康分行法定代理人 黃金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7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266元,該項裁定已於94年8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王立村法 官 林佩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信助

裁判日期:2005-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