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241號原 告 大北公園新座別墅社區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人 癸○○原 告 辰○○
寅○○戊○○己○○卯○○甲○○辛○○○庚○○丁○○巳○○乙○○丙○○壬○○子○○上十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被 告 大北公園新座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丑○○訴訟代理人 蕭麗琍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