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25號上 訴 人 錞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厚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四年度訴字字第一二五號返還加倍之定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陸仟貳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貞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