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47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立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進股份有限公司因94年度訴字第1475號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46,4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卓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