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51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戊○○乙○○丁○○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己○○因94年訴字第1511號拆屋交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6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8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卓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