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61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丙○○、乙○○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5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96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金虎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