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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2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七八號

原 告 乙○○被 告 東興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動產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東興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區○○○路○段○○○號六樓,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蘇正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曾盈靜

裁判日期:2005-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