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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3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55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林金宗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7月6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言詞辯論時說明是否尚有租金未給付,被告則應說明如被告應退還押租金,被告是否欲以原告積欠之租金與被告應退還之押租金抵銷。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美萍

裁判日期:2005-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