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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3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八二號

原 告 太陽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年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貳萬玖仟零捌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伍仟柒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柒佰叁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翁金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莊淑雅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金
裁判日期:2005-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