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99號原 告 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 惠訴訟代理人 俞德忠被 告 甲○○
之3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甲○○涉犯竊盜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245號刑事確定判決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原告之聲請撤銷原裁定,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榮宏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培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