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45號原 告 華廣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文忠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青芬律師被 告 中聯精業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服務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賢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