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60號原 告 戊○○以上原告與被告城謹治等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城謹治、城罔治、城氏金、城丁源、城金旺、城丞然、城啟東、城國棟、城森雄、城金鑾、城阿美、甲○○、丙○○、乙○○、丁○○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一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蔡蘭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