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15號原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代付稅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47,1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3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