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8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1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4年訴字第815號給付代付稅款事件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47,1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美萍

裁判案由:給付代付稅款
裁判日期:2006-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