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25號上訴人 甲○○以上上訴人與被告李佳玲即私立登科文理短期補習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因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八二五號確認保證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7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225元,上訴人僅繳納4,965元,尚有7,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家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