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98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上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986號請求返還土地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9,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富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卓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