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更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功彰訴訟代理人 乙○○上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4年度訴更字第1號請求確認借貸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0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1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富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卓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