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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4 年選字第 16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選字第16號原 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擁文訴訟代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王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黃銘瑩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賀文群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黃溫信律師

徐美玉律師黃紹文律師蔡清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當選人有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之行為,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15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3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為臺南縣麻豆鎮第15屆鎮長候選人,於民國94年12月3日選舉結果,經臺南縣選舉委員會於94年12月9日公告被告當選,此有臺南縣選舉委員會94年12月9日南縣選一字第0941550581號公告在卷可據,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則原告於9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本件當選無效之訴訟,顯未逾前揭法定期間,自屬合法,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按當選人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行為,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檢察官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15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3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係台南縣麻豆鎮第15屆鎮長候選人,於94年12月3日選舉結果,經臺南縣選舉委員會於94年12月9日公告為臺南縣麻豆鎮15屆鎮長當選人,然檢察官認其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所規定對有選舉權人之人行求及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之行為,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訴請判決其當選無效。

(二)被告為94年12月3日所舉辦之第15屆臺南縣麻豆鎮鎮長候選人,與同日所舉辦之臺南縣議員選舉第三選舉區候選人郭秀珠係夫妻關係,其2人於94年9月初,即有意聯合競選,並均於94年10月4日完成參選登記,分別為本屆臺南縣麻豆鎮長與臺南縣議員參選人,被告為求當選,乃與訴外人郭秀珠共同基於對有投票權人行求、交付賄賂,約其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之概括犯意,於94年9月間起,由被告利用臺南縣麻豆鎮公所公款所購置之「人頭馬VSOP洋酒禮盒」,用以中秋佳節致贈予設籍在臺南縣麻豆鎮里長、鎮民代表之機會,搭配由被告與訴外人郭秀珠合購之洋酒「Leader威士忌酒」禮盒,由被告指示其秘書李美芬通知司機施明輝、莊錫欽,或由被告、司機施明輝親自或交待里幹事分送給麻豆鎮29位里長,訴外人莊錫欽則分送給麻豆鎮9位鎮民代表(鎮民代表蔡和靖、莊福定被排除在外),並在禮盒外黏貼「麻豆鎮長甲○○敬贈」字樣之紙條,以此贈送洋酒禮品行為,約定要求收受禮品之里長及鎮民代表於選舉時,投票支持被告當選鎮長,並發揮里長及鎮民代表對其他選民之影響力,支持被告當選鎮長,被告以此方式行為交付賄賂給有投票權之里長與鎮民代表後,復於94年9月10日,由訴外人王新添在臺南縣麻豆鎮「嘟嘟餐廳」召集鄰長餐聚,席間並由被告到場表明請求支持之意,另於94年9月13日里長、義警消人員與社區發展協會等聯誼會及其後至上開「嘟嘟餐廳」聚餐時,94年10 月1日油車里社區自強活動後在嘟嘟餐廳之便餐,被告均到場請求支持,以此方式對收受上開2瓶酒之里長及鎮代表,行求於選舉時投票予被告。

(三)被告對於贈送「人頭馬VSOP洋酒禮盒」及「Leader威士忌禮盒」予台南縣麻豆鎮里長及鎮民代表之事實並不爭執,且對於參加鄰長餐聚及里長、義警消人員與社區發展協會等聯誼會聚餐,並請求收受禮品之里長及鎮民代表支持之事實亦不否認,上開事實,已足認被告有以贈酒而為賄選之行為。被告雖辯稱贈酒係循常例所致贈之中秋賀禮,然觀諸本院向台南縣麻豆鎮公所調閱90至94年間中秋禮品之簽文資料,90、91、93年(該鎮公所無92年中秋節贈送禮品資料)均致贈月餅禮盒,單價為新臺幣(以下同)200至500元,贈送對象包括公所員工、各里長、鎮民代表、調解委員與熱心參與鎮政之地方人士,禮品價值均一視同仁,即使被告於93年接任鎮長職務後,亦循前例贈送(90年與91年之鎮長為陳良山),然被告於94年卻致贈單價高達1000元之洋酒,非但價值高於歷年之中秋節賀禮,且贈送洋酒的對象僅限於特定之里長與鎮民代表,而公所員工則被排除在外,可見被告於欲競選連任之94年所贈送之洋酒,顯非為中秋賀禮而致贈。又被告致贈洋酒之對象,並非及於全部里長與鎮民代表,獨漏與其意見相左之鎮民代表蔡和靖與莊福定2人,由此益徵被告贈酒之本意係為行賄,方始未贈酒與顯不可能支持被告之鎮民代表蔡和靖與莊福定,以免其行賄之舉,驚動兩人。

(四)被告亦不否認94年中秋節贈品價值較93年高,辯稱係因94年麻豆地區發生水災,慰勞救災辛苦云云。然查,依麻豆鎮公所95年5月1日函復鈞院提出94年發生水災期間資料所示,612水災淹水受災戶統計表,淹水70公分以上者,僅5個里共171戶,淹水30公分至7公分者,受災戶在二位數者僅有8個里(最多者為埤頭里283戶,最少者為新建里15戶),其餘均為個位數甚或為零。海棠颱風淹水受災戶統計表,淹水70公分以下者,雖遍及全鎮,但課長詹振宗簽註「本次救助標準修正為凡住戶淹水均可申請救助」,即無法正確顯示真正淹水受災狀況,而淹水70公分以上者,有17個里(二位數以上者有6個里,11個里為個位數)。泰利颱風受災戶統計表,淹水70公分以上者,僅有5個里(其中謝安里僅1戶),淹水70公分以下者,受災戶在二位數以上者僅有6個里,個位數者僅有10個里,其餘13個里為零。可見麻豆鎮94年上述3次水災,並非全鎮29個里均遭淹水70公分以上,而無論30公分至70公分或70公分以下淹水,非但數據不能反映具體真實情況,且該3次水災,亦非全鎮所有住戶受到水災甚明。又依麻豆鎮公所95年5月1日函復本院提出612水災、海棠颱風與泰利颱風水災災害應變中心工作人員報表與救災照片,僅限於公所內相關單位公務員與現役軍人,並無各里里長與鎮民代表,可見被告所謂29里里長與9位鎮民代表救災辛勞云云,純屬無稽。況且若謂麻豆鎮全區淹水,各里長與各鎮民代表,亦不能倖免,惟恐自顧不暇,豈有可能逐戶參與救災?且參與救災與清潔善後者,有現役軍人、或麻豆消防分隊、麻豆鎮清潔隊員與其他公所員工,彼等的辛苦,難道不該慰勞?但他們非但無高價洋酒可領,連往例的月餅禮品,亦付之闕如。又若各里里長與鎮民代表救災有功需要慰勞,可在公開場合表揚,然被告卻交待其司機施明輝、莊錫欽與秘書李美芬私下偷送特定里長與鎮民代表,且刻意獨漏上開蔡和靖與莊福定二人,如此慰勞,熟能置信?另外,被告現任臺南縣麻豆鎮鎮長,與現任臺南縣縣議會副議長郭秀珠係夫妻關係,其二人長年在麻豆鎮服務擔任公職,此次為節省競選經費,早於94年8、9月初,即有意聯合競選,分別角逐94年12月3日所舉辦之臺灣省第15屆臺南縣麻豆鎮鎮長及第16屆臺南縣縣議員參選人選舉,此為絕大多數麻豆鎮鎮民所周知,而麻豆鎮大多數之里長及鎮民代表,均與被告夫妻相識熟稔,且多為其二人競選之樁腳,對此次被告夫妻二人欲再競選連任,亦均知情。本次被告雖未親自贈酒,且各收受洋酒者均不願證稱送酒之人有為任何買通投票之言語,然查此次被告夫妻贈送里長、鎮民代表之禮品異常貴重,收受贈酒之人均可聯想至與選舉有關,此業據相關證人孫連添、施千金等人證述綦詳,甚且被告於送酒後不久,與其妻郭秀珠一同出席「嘟嘟餐廳」,被告與其妻二人是唯一出現在場之候選人,兩人皆尋求在場者之支持,此經里長謝武政、孫連添與陳朝枝證稱屬實,益可證被告顯係基於行賄之故意送酒,收酒之人於收酒時亦明知此情,二者間已達意思之合致,而構成對價關係。

(五)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3條第1項第4款所謂「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之規定,係在避免原告之舉證困難,以及避免原告濫訴而設,故所謂「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應係以賄選行為人從事賄選活動之方式、規模,在客觀上足以左右相當人數選民之投票意向,因而有影響選舉結果之可能或危險為已足,並不以果已實際發生影響選舉結果為必要,此觀諸83年月23日條正該條款之立法意旨:「賄選對選舉純潔性、公正性的傷害極大,有此行為,自當為提起當選無效之原因,但此類賄選對向為有投票權之人,人數眾多,如規定須『足以影響選舉結果』,會造成原告之舉證困難,如不作任何限制 (即不作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之規定),則原告只須證明被告賄選一人,即可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將使此種訴訟大增,社會國家將付出極大代價,因此折衷訂為『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之虞』,以便制止賄選又避免濫訴。」自明,依上開立法意旨:有賄選行為,自當為提起當選無效之原因。所加「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之虞」之限制,立法目的僅在避免濫訴,非謂原告必須證明被告得票數扣除其行賄票數後即不足以當選始得提起該訴,否則無異變相鼓勵賄選,蓋候選人於選民人數眾多之選舉區內,欲以行賄選民方式當選,依經驗及論理法則,不致於僅對少數選民為之,而賄選查察不易,選風依然敗壞,眾所周知,如欲以查獲之受賄選民人數為「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之虞」之計算基礎,則除少數小區域選舉或當選人與最高票落選者得票相差極少之少數偶然情形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3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殆無適用之可能。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1年度選上字第43號判決認:「民主國家之選舉制度,必植基於公平、公正以及公開之基本要求,並以之作為擔保於此制度所產生之當選人必符合剛正不阿、無以營私且遵守法制等最低標準之手段,苟候選人以不正之方法破壞選舉之公平性與純潔性,縱其行為之程度非屬嚴重,範圍亦非廣大,然其已不具備民主法治制度之下代議士之基本要求,顯難允其擔任民意代表。且代議士制度之下,每一票均為等價,代表特定之民意而有其存在之價值,縱未當選之人,其所獲選票數量表徵之民意,亦非得以忽略,反適足以表達各種不同之意見,此在多元民主之法治國家當中,更顯其珍貴之處。因之如以交付賄賂之方式,與有投票權之人約定為一定之投票行為或不為一定之行為,顯已剝奪或影響人民自由表達政治上意見之權利,而破壞民主制度之真諦,縱未達足以影響選舉勝敗結果之虞之程度,然其既有左右相當人數選民投票之意向,又對各候選人所獲得票數之結果有所影響,即應認此行為亦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3條第1項第4款所定『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之要件。」。

(六)被告贈酒對象雖僅38位,最高票落選者與被告當選之票數差距2289票,仍應認有「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蓋被告與刑事賄選案共同被告郭秀珠、李美芬、施明輝、謝順安、莊錫欽、林亞杏與麻豆鎮29里里長、9位鎮民代表,扣除反對派即未收到酒之鎮代蔡和靖與莊福定,依本院向臺南縣麻豆鎮戶鎮事務所提供之資料所示,每戶有投票權之人數共計168人,除以44戶,四捨五入後平均每戶有投票權人數是4票,而本次郭秀珠訂之Leader洋酒108瓶(運送過程中打破4瓶剩104瓶),加上訴外人謝順安之前代訂之8箱酒,乘以每箱以6瓶計算,訴外人郭秀珠前後所訂之Leader酒共計152瓶,則此152瓶若致贈鄉里,每戶可影響4人,即共計可影響608人。再按是否有「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非以事後驗票結果,賄選行為人實際領先落選人之票數,高於已查獲或發覺之賄選票為唯一考量,亦非僅審酌賄選行為之規模是否有計畫、有組織,尚須考量選舉之種類與賄選之客觀情事,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選上字第1號、92年選上字第10號判決在卷足參。而88年地方制度法通過施行後,各地方村、里長及鄉、鎮、市民代表均依該法透過選舉產生,是以各當選里長及鎮民代表者,在其選區至少多有數百到上千選票之民意基礎,有其一定之影響力。本件被告致贈洋酒之對象非普及全鎮、全里各戶,而係贈與各里長與各鎮民代表,被告並非以亂槍打鳥之方式地毯式的行賄麻豆鎮各戶,因此極易遭檢警查緝,相對的,里長與鎮民代表平日於鄰里活動頻繁,被告僅需贈酒鞏固各該里長與鎮民代表等樁腳,再使渠等發揮影響力拉攏其戶內之選票及其他游離票,即可掌握特定之得票數,是以被告於選舉前即開始佈樁贈酒與相友好之里長、鎮民代表,可見其計畫、組織之周詳嚴密,其贈酒行賄受影響之人數,除前述粗估之608人外,更遍及於麻豆鎮各里之選民,加總計算之結果已足輕易逾2289人。茲以被告贈送對象29里里長與11位鎮民代表為例,依本院向台南縣選舉委員會調取麻豆鎮本屆(即第17屆)現任里長與鎮民代表選舉候選人得票數一覽表,當選的29里里長得票數,最低者為271票,最高者為1068票,二者平均為669票,29里合計為19401票,以2成估票,可達3880票,另當選的9位鎮民代表(扣除莊福定與蔡和靖)得票數,最低者為1139票,最高者為1896票,二者平均為1517票,9位代表合計為13653票,以2成估票,可達2730票,以里長與鎮民代表二者影響力之加乘效果,顯已逾2289票,而達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之程度。況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3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之規定,係以有影響選舉結果之可能或危險為已足,並不以賄選行為人實際賄選之票數,對選舉結果發生影響為必要,已如前述,倘本件一再拘泥於被告最終之得票數之多寡,將與該條款立法意旨將條文文字訂為「之虞」之苦心相違背,而使本條規定徒為具文無法適用。至於被告提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122號刑事判決,主張以公務預算從事競選活動,不構成賄選罪之理由,不能成立,然細審上開判決所涉者,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1條第1項第1款之「對選舉團體」行賄罪,與本案行賄對象非團體而係「個人」有別,且兩案背景事實不同,自不能相提併論而予以援用,況禮盒內另一瓶Leader洋酒經費,出自欲競選縣連任議員之被告配偶郭秀珠,並非自鎮公所之預算撥用,是被告所辯尚屬無稽。

(七)綜上所述,被告之賄選行為明確,且已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其當選自屬無效,又台灣地區選舉文化,基層選舉因鄉親情誼,競爭激烈,賄選情況特別嚴重,法律對行賄者,雖有重罰,但行賄者常籍冗長刑事訴訟程序,拖延訴訟,迨三審有罪判決確定時,當選者之任期早已屆滿,此時已無實益,而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9條規定「選舉訴訟程序,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6個月內審結」,行賄之當選人,在意者為法院是否判決其當選無效,因為法院一旦判決其當選無效,即立刻去職,故真正能有效遏止賄選歪風者,為民事當選無效之訴,本案被告既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行為,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爰請求判決被告當選第15屆臺南縣麻豆鎮鎮長無效。

二、被告則抗辯:

(一)對於原告主張94年9月間,被告確有同意臺南縣麻豆鎮鎮公所人員購置「人頭馬VSOP洋酒禮盒」及由訴外人即被告之配偶郭秀珠以私人經費向臺北酒商購買「LEADER威士忌酒」以贈與台南縣麻豆鎮各里里長及鎮民代表,又94年9月13日里長聯誼會會後聚餐,及94年10月1日油車里社區自強活動後之便餐,均在「嘟嘟餐廳」舉行,被告確有前往現場請求支持競選麻豆鎮鎮長連任之事實不爭執。

(二)按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0條前段定有明文。

而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已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因此,原告主張被告有賄選之行為,自應負舉證責任。另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賄選罪,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亦即須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之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是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以及所行求、期約、交付之對象是否為有投票權人而定,上開對價關係,在於行賄者之一方,係認知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有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且對有投票權之人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並不以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而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而為判斷(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893號判例參照)。原告雖主張洋酒禮盒包裝紙袋上所貼之標示,係記載「麻豆鎮長甲○○敬贈」,認有賄選之情事云云,然被告為麻豆鎮鎮長,本係麻豆鎮公所之代表人,其在鎮公所致贈之中秋禮品上,註明以代表人之身分致贈禮品,核與常理相符,況依照往年慣例,鎮公所均會購買中秋節禮品加以贈送,今年亦係依行政程序動支預算購買,是原告之上開主張,顯難認被告涉有賄選情事。又被告縱曾於94年中秋節前贈酒予麻豆鎮里長及鎮民代表,然因適逢中秋佳節,行政首長於年節贈禮,實屬常情,更因麻豆地區於94年6月12日、同年7月19日及同年9月1日連遭3次水災,災情慘重,此次餽贈亦有對里長等人員救災辛勞,表示感謝、慰勞之意,核屬人情之常,更未違背社會價值觀念,顯與原告所主張之「賄選」行為並不相當,故原告應就「贈與者係認知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在受贈者之一方,亦應認知行賄者對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乙節之對價關係,負舉證責任。

(三)查94年9月間,被告購酒贈禮,乃係鎮公所每於佳節時期,即有以鎮公所名義贈禮予民意代表以表聊慰之常習,適逢中秋佳節,被告方代表鎮公所,購置酒類禮盒贈予各里長及鎮民代表,以應節慶及鎮公所既有之禮節,且當年夏季數次水災,為表達慰勞救災之謝意,並無藉以對有投票權人行求、交付賄賂,約其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之事實。又94年9月13日及同年10月1日於「嘟嘟餐廳」之餐聚,被告固有參加,然並未於席間藉以行求各有投票權之里長或鎮代表等人於選舉時投票予被告。原告固以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陳述及證人郭秀珠、施明輝、莊錫欽、謝順安、李美芬、林亞杏、王新添、周政雄、陳美雲、孫連添、莊書禮、施千金、榮志強、徐聖賢、陳振義、楊鴻鳴、陳金旺、陳朝枝、李永達、謝國安、李俊賢、李士博、澎忠川、郭淑絹、莊信哲、林麗芬、周金堂、鄭四寶、楊山本、王邱阿冷、蔡和靖、莊福定、楊家源、陳玉梅、莊福和、李開通、蔡秀枝、謝武政、陳王華、李進發等人分別於刑事案件警訊及偵查中之證詞為據,而主張被告確有賄選之行為,然查上開證人之證詞,其中證人郭秀珠、施明輝、莊錫欽、謝順安、李美芬、林亞杏、孫連添等人之部分證詞,未經具結,屬於審判外之陳述,故不具證據能力,又其餘證人之證詞,並未就「贈者係認知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在受贈者之一方,亦應認知行賄者對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乙節之對價關係加以證明,亦未能證明上開贈酒及參加餐會之行為,在客觀上有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之虞。

(四)原告應就起訴書所載事實符合「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之要件,負舉證責任。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3條第1項第4款所謂「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之規定,係在避免原告之舉證困難,以及避免原告濫訴而設,故所謂「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固係以賄選行為人從事賄選活動之方式、規模,在客觀上足以左右相當人數選民之投票意向,因而有影響選舉結果之可能或危險為已足,並不以果已實際發生影響選舉結果為必要,然尚不能僅以候選人有賄選行為,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其間應具客觀事證資為證明,始足當之。而據起訴書所載,被告於94年9月間起,利用麻豆鎮公所公款所購置之「人頭馬VSOP洋酒禮盒」,用以中秋佳節致贈予設籍在台南縣麻豆鎮共29位里長、11位鎮民代表之機會,再搭配由被告配偶郭秀珠以私人經費向台北酒商購買之「Leader威士忌酒禮盒」,由被告指示施明輝、莊錫欽分送予麻豆鎮里長及鎮民代表,贈酒對象共計40位,縱認上開行為為賄選行為,然此40位之人數,核與本屆台南縣麻豆鎮鎮長選舉之具投票權人數,實際投票人數、最低當選票數及被告所得票數等數據相互比對,在客觀上如何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原告亦應負舉證責任,而此部分亦未見原告有提出舉證。

(五)故綜上所述,原告所主張之起訴事實及理由,非但與事實不符,且原告未就「贈送予里長及鎮民代表之洋酒禮盒與被告之選舉有關,且係約定特定投票行為之對價」及「所涉賄選行為足認有影響結果之虞」事項,舉證明之,原告之訴顯無理由。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臺南縣選舉委員會於94年12月9日公告臺南縣麻豆鎮第15屆鎮長選舉當選人名單,臺南縣麻豆鎮該次選舉人數為35,490 人,實際投票人數為22,238人,被告係以得票數9,876票當選為臺南縣麻豆鎮第15屆鎮長,另2位鎮長候選人蔡和靖、王增築之得票數則分別為7,587票、4,014票。

(二)94年9月間,被告確有同意臺南縣麻豆鎮鎮公所人員購置「人頭馬VSOP洋酒禮盒」及由訴外人即被告之配偶郭秀珠以私人經費向臺北酒商購買「LEADER威士忌酒」以贈與台南縣麻豆鎮各里里長共29位及鎮民代表9位。

(三)94年9月13日里長聯誼會會後聚餐及94年10月1日油車里社區自強活動後之便餐,均在「嘟嘟餐廳」舉行,被告確有前往現場請求支持競選麻豆鎮鎮長連任。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上述兩造不爭執之事實,有臺南縣選舉委員會95年1月4日南縣選一字第0951500016號函在卷足憑,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復經本院調閱本院95年度訴字第168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案件全卷審核屬實,堪信為真實。

(二)按當選人有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之行為,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15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3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所謂「行求」行為,係指行為人須向相對人為賄賂之意思表示即足成立,不以相對人之承諾為必要;「期約」行為,則必以行為人與相對人間就投票權之不行使或為一定行使,已有所約定始得成立;而「交付」行為,必係相對人與行為人間已有所期約,行為人復將賄賂交由相對人收受之行為,始足當之。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基於賄選之意思,而於94年9月間致贈「人頭馬VSOP洋酒禮盒」及「LEADER威士忌酒」予臺南縣麻豆鎮各里里長共29位及鎮民代表9位,並於其後94年9月13日里長聯誼會臺南縣麻豆鎮「嘟嘟」餐廳會後聚餐及94年10月1日油車里社區自強活動後在臺南縣麻豆鎮「嘟嘟」餐廳之便餐,被告確有前往現場請求支持競選麻豆鎮鎮長連任,被告前後之行為顯係對有投票權人之29位里長及9位鎮民代表,為以對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行求行為云云,然為被告所否認,並以上開情詞置辯,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之規定,自應先由原告就其主張被告有賄選行為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係以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陳述及證人郭秀珠、施明輝、莊錫欽、謝順安、李美芬、林亞杏、王新添、周政雄、陳美雲、孫連添、莊書禮、施千金、榮志強、徐聖賢、陳振義、楊鴻鳴、陳金旺、陳朝枝、李永達、謝國安、李俊賢、李士博、澎忠川、郭淑絹、莊信哲、林麗芬、周金堂、鄭四寶、楊山本、王邱阿冷、蔡和靖、莊福定、楊家源、陳玉梅、莊福和、李開通、蔡秀枝、謝武政、陳王華、李進發等人分別於本院95年度訴字第168號刑事案件調查及偵查中之證詞、通訊監察譯文及扣案「人頭馬VSOP洋酒禮盒」及「LEADER威士忌酒」為據(如附表一原告所提出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然查,原告所指述之「人頭馬VSOP洋酒禮盒」,係台南縣麻豆鎮公所所購買94年度中秋節禮品,供贈送麻豆鎮里長、鎮民代表、調解委員、媒體記者,上開採購程序,並經公所內部簽呈程序,由行政支出、行政管理、一般事務費項下支付之事實,有臺南縣麻豆鎮公所95年4月17日麻所行字第0950004678號函及所附購買禮品簽呈、支出傳票、統一發票、估價單各1份在卷可據,且經證人即台南縣麻豆鎮公所職員鄭四寶、莊福如、李俊賢、楊山本4人分別於本院95年度訴字第168號刑事案件調查及偵查中證述在卷(如附表二本院整理證人證詞內容)。又上開「人頭馬VSOP洋酒禮盒」係分別由臺南縣麻豆鎮公所司機施明輝、莊錫欽送給里長、鎮民代表,或委請里幹事、代表會職員、調解會職員分送,記者部分則係通知記者前來鎮公所領取,洋酒禮盒上並載有「麻豆鎮長甲○○贈送」標籤之情,亦據證人即麻豆鎮公所職員施明輝、莊錫欽、李美芬、證人即麻豆鎮里長王新添、孫連添、榮志強、徐聖賢、陳振義、陳朝枝、李永達、謝國安、周金堂、陳王華等人在上開刑事卷證述在案。另證人郭秀珠、施明輝、莊錫欽、謝順安、李美芬、林亞杏、王新添、周政雄、陳美雲、孫連添、莊書禮、施千金、榮志強、徐聖賢、陳振義、楊鴻鳴、陳金旺、陳朝枝、李永達、謝國安、李俊賢、李士博、澎忠川、郭淑絹、莊信哲、林麗芬、周金堂、鄭四寶、楊山本、王邱阿冷、蔡和靖、莊福定、楊家源、陳玉梅、莊福和、李開通、蔡秀枝、謝武政、陳王華、李進發等人分別於本院95年度訴字第168號刑事案件調查及偵查中之證詞(如附表二本院整理之證人證詞),上開證人之證詞內容,均未證述於收受上開洋酒禮盒當時,被告或分送禮品者有據此要求受贈者須支持被告或其配偶郭秀珠競選麻豆鎮鎮長、縣議員連任之事實。而以上述「人頭馬VSOP洋酒禮盒」既係麻豆鎮公所年度編列預算採購之中秋節禮品,贈送過程亦係經由鎮公所司機、里幹事、代表會職員、調解會職員分送,且禮品上亦係載明麻豆鎮長即麻豆鎮公所代表人贈送之意思,而無相關選舉之用詞,原告所提出上述相關證人證詞亦未能證明被告或分送禮品者有據此要求受贈者須支持被告或其配偶郭秀珠競選麻豆鎮鎮長、縣議員連任之事實,準此,難認被告有以「人頭馬VSOP洋酒禮盒」作為投票行賄之對價性財物,藉此尋求他人投票支持之意思,且與受贈之相對人就投票權為一定行使有所約定,並進而將洋酒禮盒交由相對人收受之賄選行為。

(四)原告另主張被告贈與里長及鎮民代表之「LEADER威士忌酒」禮盒並非臺南縣麻豆鎮公所採購之中秋節禮品,而係被告之配偶郭秀珠自費購買,被告將「LEADER威士忌酒」禮盒一併贈與里長及鎮民代表等有投票權之人,非單純中秋節贈禮,而係以此行為要求里長及鎮民代表等人於鎮長選舉時,投票支持被告當選鎮長,被告以此方式為交付賄賂等語。被告對於上述「LEADER威士忌酒」禮盒係被告配偶郭秀珠自費購買,且贈送予麻豆鎮里長及鎮民代表之事實,並不否認,然抗辯因適逢中秋佳節,行政首長於年節贈禮,實屬常情,更因麻豆地區於94年6月12日、同年7月19日及同年9月1日連遭3次水災,災情慘重,此次餽贈亦有對里長等人員救災辛勞,表示感謝、慰勞之意等語。查「LEADER威士忌酒」禮盒為被告之配偶郭秀珠所自費購買,非鎮公所預算經費所購置之情,為被告所不爭執,然「LEADER威士忌酒」禮盒係隨同前述鎮公所中秋節贈禮「人頭馬VSOP洋酒禮盒」一起贈與麻豆鎮里長及鎮民代表,二種洋酒禮盒上僅載有「麻豆鎮長甲○○贈送」標籤,分送者亦僅向受贈者告知是鎮公所中秋節禮物,被告亦未於私下請求受贈者支持其參選麻豆鎮長之情,亦有證人即麻豆鎮公所職員施明輝、莊錫欽、李美芬、證人即麻豆鎮里長王新添、孫連添、榮志強、徐聖賢、陳振義、陳朝枝、李永達、謝國安、周金堂、陳王華等人在上開刑事卷證述屬實,如被告有意以「LEADER威士忌酒」禮盒做為賄選之用,其將二種洋酒禮盒混和作為鎮公所中秋節贈禮,未做區分,又未告知受贈者其係「LEADER威士忌酒」之實際贈禮者,另又未據此要求受贈者之選舉支持,受贈者如何知悉被告之贈禮意思係據此請求受贈者之支持,如此被告贈禮以達成賄選之目的將無從達成,因此,原告主張被告以「LEADER威士忌酒」禮盒做為賄選工具,即非無可疑。再按鎮長有辦理鎮自治事項,及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之職權;而里長有受鎮長之指揮監督,辦理公務及交辦事項之職責;鎮民代表會則有議決鎮之自治事項、自治規約、預算、鎮公所提議事項,及審議鎮之決算報告等職權;此觀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30條、第36條及第40條第3項規定即明。則鎮長為使鎮自治事務得以順遂推展運作,增進鎮民福祉,自有與鎮民代表會及里長維持良好互動關係之需要。且參之臺南縣麻豆鎮於94年間,曾經歷612豪雨水災、7月間海棠颱風風災、8月間泰利颱風風災,均有豪雨成災情形,並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辦理畜牧及漁業現金救助及依臺南縣天然災害救助辦法對淹水受災戶救助,此均有台南縣麻豆鎮公所95年5月1日麻所民字第0950005488號函及所附臺南縣政府94年6月22日府社助字第0940133207號函、94年7月28日府社助字第0940163025號函、94年9月2日府社助字第0940190952號函、各里淹水受災戶統計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4年6月16日農輔字第0940050605號公告、94年7月20日農輔字第0940050746號函、94年9月7日農輔字第0940 050927號函及相關水災照片在卷可稽,足見被告抗辯麻豆地區於94年6月12日、同年7月19日及同年9月1日連遭3次水災,災情慘重,此次餽贈亦有對里長等人員救災辛勞,表示感謝、慰勞之意,尚非無據,要難僅憑被告之贈與時期(約於當年度臺南縣麻豆鎮第15屆鎮長選舉前)、贈與對象(里長或鎮民代表),而遽以推翻被告係為慰勞鎮民代表或里長救災辛勞而致贈之可能性。

(五)原告另主張被告贈送「人頭馬VSOP洋酒禮盒」及「LEADER威士忌酒」禮盒後,復於94年9月10日,由訴外人王新添在臺南縣麻豆鎮「嘟嘟餐廳」召集鄰長餐聚,席間並由被告到場表明請求支持之意,另於94年9月13日里長、義警消人員與社區發展協會等聯誼會及其後至上開「嘟嘟餐廳」聚餐時,94年10月1日油車里社區自強活動後在嘟嘟餐廳之便餐,被告均到場請求支持,以此方式對收受上開2瓶酒之里長及鎮民代表,行求於選舉時投票予被告,並發揮里長及鎮民代表對其他選民之影響力,支持被告當選鎮長,被告即以此方式行為完成賄選等語。然94年9月13日里長、義警消人員與社區發展協會等聯誼會於「嘟嘟餐廳」聚餐時及94年10月1日油車里社區自強活動後在「嘟嘟餐廳」之便餐,均係麻豆鎮里長聯誼會及油車里社區之例行聚會,係由麻豆鎮里長聯誼會、油車里社區成員自行之集會並自行出資,而被告當時為麻豆鎮鎮長,於里長聯誼會、油車里社區自強活動之自行集會到場關心,並請尋求支持,並非悖於常理,縱使被告當時有拜託尋求支持選舉之意,實難謂因此與被告贈送洋酒禮盒有關,況且原告亦未提出證據證明當時被告到場,在尋求支持選舉之時,有論及洋酒禮盒之任何說辭,此由附表二本院所整理曾參加聚餐之證人證詞內容,均謂被告於參加聚餐當時,僅係平常之表達拜託之意可知。另外,94年9月10日由訴外人王新添在臺南縣麻豆鎮「嘟嘟餐廳」召集之鄰長餐聚,被告雖曾到場,然依據原告所提出刑事卷內所附0000000000號手機之94年9月10日通訊監察議文內容所載,證人王新添以電話聯絡被告出席當時,被告尚因已跑多處的聚會,而不太想出席上開鄰長之聚餐,而如果被告真有藉參加上開聚會之便,而為行求賄選之行為,何以會不積極參加聚會,以免機會流失。因此,原告主張被告係先贈酒,再藉參與聚餐之機會而為行求賄選之行為,亦屬無據。

(六)原告雖另又主張,麻豆鎮公所90年至93年贈送中秋節禮品之慣例(鎮公所無92年中秋節贈送禮品)係贈送月餅禮盒,單價為200至500元,贈送對象包括公所員工、各里長、鎮民代表、調解委員與熱心參與鎮政之地方人士,禮品價值均一視同仁,然被告於94年卻致贈單價高達1000元之洋酒,非但價值高於歷年之中秋節賀禮,且贈送洋酒的對象僅限於特定之里長與鎮民代表,而公所員工則被排除在外,可見被告於欲競選連任之94年所贈送之洋酒,顯非為中秋賀禮而致贈,又被告致贈洋酒之對象,並非及於全部里長與鎮民代表,獨漏與其意見相左之鎮民代表蔡和靖與莊福定2人,由此益徵被告贈酒之本意係為行賄,方始未贈酒與顯不可能支持被告之鎮民代表蔡和靖與莊福定,以免其行賄之舉,驚動兩人,又94年3次水災,非全鎮所有住戶均受到水災,且依據麻豆鎮公所提出之上開水災資料救災資料,僅限於公所內相關單位公務員與現役軍人,並無各里里長與鎮民代表,可見被告所謂29里里長與9位鎮民代表救災辛勞云云,純屬無稽,況且若謂麻豆鎮全區淹水,各里長與各鎮民代表,亦不能倖免,惟恐自顧不暇,豈有可能逐戶參與救災,且參與救災與清潔善後者,有現役軍人、或麻豆消防分隊、麻豆鎮清潔隊員與其他公所員工,彼等的辛苦,難道不該慰勞,又若各里里長與鎮民代表救災有功需要慰勞,可在公開場合表揚,為何偷送異常貴重禮品,而收受贈酒之人均可聯想至與選舉有關,益可證被告顯係基於行賄之故意送酒,收酒之人於收酒時亦明知此情,二者間已達意思之合致,而構成對價關係等語。惟查,被告於94年麻豆鎮遭逢水災當時,既係麻豆鎮鎮長,與鎮民代表及里長之職務有密切關連性,又水災之災後處理,並非均與里長及鎮民代表無關,則被告於中秋節來臨之際,以麻豆鎮長身分,致贈「人頭馬VSOP洋酒禮盒」及「LEADER威士忌酒」禮盒予里長及鎮民代表,其贈禮之對象既非與鎮公所行政事務之順利推動無關之人,尚難謂別無致贈禮盒之合理原因存在(如為建立良好人際關係之禮尚往來、慰勞救災辛勞或其他原因情形),至於何以94年贈禮之價值較往年為高,實際上里長及鎮民代表是否無贈與禮品之必要,是否公開表揚即可,其他救災人員未曾贈禮是否公平,係被告任職鎮長之裁量,要不影響被告贈禮之合理原因可能性。至於受贈者曾聯想到選舉部分,依據附表二所示相關證人證詞,均係屬受贈者自己主觀之臆測,而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確有以洋酒贈品做為賄選之工具,因此,此部分亦未能作為被告賄選之證據。另外贈禮之對象獨漏鎮民代表蔡和靖與莊福定2人部分,證人即麻豆鎮公所主任秘書楊山本已證述係其指示莊錫欽不要送給蔡和靖及莊福定,因為其認為不適宜,因為蔡和靖拿到該酒後會做文章,莊福定與蔡和靖交往很密切,有將事情向鎮長甲○○告知,甲○○沒有表示意見,其只是單純不想讓蔡和靖製造麻煩等語(見附表二所示證人楊山本證詞),其證詞核與證人即麻豆鎮公所職員李美芬、莊錫欽2人證述情節相符(見附表二所示證人李美芬、莊錫欽證詞),又訴外人蔡和靖於94年12月3日舉辦之鎮長選舉,亦係候選人之一,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臺南縣選舉委員會95年

1 月4日南縣選一字第0951500016號函在卷足憑,因此,證人即麻豆鎮公所主任秘書楊山本為避免衍生爭議,而未同時贈與洋酒禮盒予訴外人蔡和靖及楊山本所認為與蔡和靖交往密切之莊福定,即非全然不可信。況且,贈送予鎮民代表之洋酒禮盒,除司機莊錫欽分送外,其餘係透過鎮民代表會之職員轉送,非秘密為之,蔡和靖及莊福定2人極易知悉,又應給予蔡和靖及莊福定之洋酒禮盒,訴外人楊山本非無準備,另外,如贈送洋酒禮盒真係賄選之行為,則於當時排除蔡和靖及莊福定,無異明白告知他人真有賄選行為,因此,以蔡和靖及莊福定未受贈洋酒禮盒,即謂被告贈酒之本意係為行賄,尚屬率斷。

(七)此外,原告所舉證據亦不足證明被告係以影響選民之投票意向而為對價性財物之交付,上述受贈洋酒禮盒之人亦係認知被告賄選之意思而收受洋酒禮盒之事實為真,此外,本院並審酌,被告如果真有藉中秋節贈禮而為賄選之行為,理應力求秘密為之,何以贈禮之對象包括媒體記者,又將所贈禮品,除部分由麻豆鎮公所司機施明輝、莊錫欽分送外,又分別透過里幹事、鎮民代表會員工、調解會員工分送禮品,如此豈不無異告知大家有賄選之事實,不符一般常情,從而,原告主張被告對上述具有地方性影響力之鎮民代表及里長致贈洋酒禮盒,具有行賄之意思等情,洵難憑採。

五、故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為使自己能於臺南縣麻豆鎮第15屆鎮長選舉中勝利當選,於94年9月間以鎮公所所購買之「人頭馬VSOP洋酒禮盒」及被告配偶郭秀珠所自費購置之「LEADER威士忌酒」禮盒分送與具有投票權之麻豆鎮鎮民代表及里長,並向其等行求於投票日將選票投給被告等語,並不足採,則原告就其主張被告有賄選行為乙節,既未盡其證明責任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揆諸上開說明,自應駁回原告之請求。至於兩造之另一爭執要點,即被告之行為是否該當「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之要件,則無審究之必要。

從而,原告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3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訴請判決被告就94年12月3日舉行之94年縣市長縣市議員暨鄉鎮市長選舉之臺南縣麻豆鎮鎮長選舉之當選無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究,併此敘明。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三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清水

法 官 許蕙蘭法 官 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賢慧附表一:原告所提出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警訊及偵查筆錄均

在本院95年度訴字第168號刑事案卷內)┌─┬────────┬────────────────┐│編│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號│ │ │├─┼────────┼────────────────┤│1 │被告甲○○於94年│坦承查扣之VSOP洋酒禮盒係麻豆鎮公││ │10月17日警詢供述│所編列預算致贈麻豆鎮里長、鎮民代││ │ │表、調解委員及記者之事實。 ││ │ │致贈VSOP人頭馬洋酒禮盒係由主任秘││ │ │書楊本山及司機施明輝所負責之事實││ │ │。 ││ │ │未曾致贈LEADER洋酒予麻豆鎮29位里││ │ │長及11位鎮代表之事實。 │├─┼────────┼────────────────┤│2 │被告甲○○於94年│VSOP人頭馬洋酒禮盒全部里長及鎮民││ │10月17日偵訊供述│代表都有致贈之事實。 ││ │ │辯稱LEADER洋酒是謝順安要送給常去││ │ │捧場的里長,並沒有每個里長都送。││ │ │LEADER洋酒係郭秀珠個人向台北酒商││ │ │訂購之事實。 ││ │ │辯稱係因VSOP人頭馬洋酒不好,所以││ │ │謝順安才自己提供送給里長LEADER洋││ │ │酒之事實。 ││ │ │辯稱未在贈酒及里長聯誼之公開場合││ │ │拜託支持,94年9月10日有去嘟嘟餐 ││ │ │廳之鄰長聚餐,當天連「拜託」之話││ │ │都沒說。 ││ │ │又稱94年9月13日里長聯誼會,有於 ││ │ │喝酒後,一邊敬酒時一邊說了「拜託││ │ │」之話語之事實。 ││ │ │VSOP人頭馬洋酒禮盒提袋確實寫「麻││ │ │豆鎮長甲○○贈」之事實。 │├─┼────────┼────────────────┤│3 │被告甲○○於94年│上開人頭馬洋酒及LEADER洋酒一起搭││ │12月5日於偵查中 │配送予麻豆鎮29位里長及9位鎮民代 ││ │之供述 │表,上開29位里長及9位鎮民代表均 ││ │ │有收受,僅鎮民代表蔡和靖及莊福定││ │ │2人,因與伊意見相左而未贈送,其 ││ │ │中蔡和靖亦為本屆麻豆鎮鎮長參選人││ │ │,LEADER洋酒係伊請託謝順安所買,││ │ │錢係伊所付,伊之事務會交由施明輝││ │ │及李美芬處理,不會交由郭秀珠之助││ │ │理林亞杏及陳秀枝處理。 │├─┼────────┼────────────────┤│4 │證人郭秀珠於94年│LEADER洋酒是伊與秘書、隨從去台北││ │10月17日於警詢及│辦事,向「顏董」所拿。 ││ │偵查中之證述(94│送了2箱,1箱6瓶 ││ │年選偵字第65號卷│ ││ │27至30頁;57至58│ ││ │頁) │ │├─┼────────┼────────────────┤│5 │證人郭秀珠於94年│有向臺北酒商周政雄訂購104瓶 ││ │11月18日於偵查中│LEADER洋酒,惟辯稱係友人陳美雲委││ │之證述(94年選偵│託伊訂購,並運至陳美雲高雄住處,││ │字第65號卷第184 │非運至麻豆鎮公所 ││ │頁至191頁) │ │├─┼────────┼────────────────┤│6 │證人郭秀珠於94年│坦承94年11月18日偵查中供述:104 ││ │11月24日於偵查中│瓶LEADER洋酒,友人陳美雲委託伊訂││ │之證述(94年選偵│購,並運至陳美雲高雄住處,非運至││ │字第31號卷第304 │麻豆鎮公所云云所言不實,伊供稱實││ │頁至309頁) │係甲○○委託其訂購送予麻豆鎮29 ││ │ │位里長及9位鎮民代表,伊與甲○○ ││ │ │財務均個別處理,伊之財務均交由助││ │ │理林亞杏處理,而不會交由施明輝處││ │ │理,伊有於9月13日與甲○○至嘟嘟 ││ │ │餐廳請託在場里長支持。 │├─┼────────┼────────────────┤│7 │證人施明輝於94年│甲○○交代伊送給里長及鎮民代表VS││ │10月17、18日警詢│OP人頭馬洋酒禮盒之事實。 ││ │及偵查中之證述 │94年9月13日里長聯誼會,甲○○、 ││ │ │郭秀珠確有出席及里長均知甲○○、││ │ │郭秀珠要競選連任之事實。 ││ │ │LEADER洋酒是伊由郭秀珠服務處送到││ │ │甲○○鎮長室,再由李美芬分配出去││ │ │之事實。 ││ │ │伊係幫鎮公所送VSOP洋酒禮盒里長及││ │ │代表,里長不在則透過里幹事轉送之││ │ │事實。 ││ │ │VSOP洋酒禮盒外殼有貼「甲○○敬贈││ │ │」之紙條。 │├─┼────────┼────────────────┤│8 │證人施明輝於94年│LEADER洋酒由北部寄來是伊簽收的,││ │10月26日在偵查中│簽收108瓶,破4瓶,LEADER洋酒係郭││ │之證述(94年選偵│秀珠所買,酒錢是郭秀珠服務處助理││ │字第65,頁77至81│林亞杏交給伊,伊再拿酒錢去,非陳││ │頁) │彰茂叫伊匯款,里長29個伊只送出 ││ │ │5、6個,是林亞杏叫伊拿去給鎮公所││ │ │甲○○助理李美芬,李美芬交待伊把││ │ │LEADER洋酒與人頭馬洋酒裝在一起,││ │ │交待莊錫欽分送給鎮民代表,伊和里││ │ │幹事分送給里長,且伊不曾自謝順安││ │ │拿酒之事實。 │├─┼────────┼────────────────┤│9 │證人施明輝於94年│伊去服務處載酒時,甲○○、郭秀珠││ │11月10日於偵查中│知道伊要去載LEADER洋酒,應該是郭││ │之證述(94年選偵│秀珠交待林亞杏。 ││ │字第65號卷,頁11│10月17日檢警調搜索後約1、2日,郭││ │0至112頁、第131 │秀珠親自叫伊去跟謝順安說,LEADER││ │頁) │洋酒是謝順安買來要送給里長及鎮代││ │ │表,惟事實上LEAD ER酒確實是郭秀 ││ │ │珠買的,郭秀珠叫伊要讓檢察官誤認││ │ │酒是謝順安買的,因為郭秀珠怕被知││ │ │道酒是她買的會被判刑等事實。 │├─┼────────┼────────────────┤│10│證人施明輝於94年│中秋節前後一些關心甲○○與郭秀珠││ │11月17日於偵查中│的選民就知道他們要聯合競選,十月││ │之證述(94年選偵│初登記後確也聯合參選。 ││ │字第65號卷141至1│LEADER洋酒是郭秀珠自己要送給里長││ │43頁) │及鎮代表,該酒是9月初送來服務處 ││ │ │,收貨的人寫陳秀枝,伊就代簽收,││ │ │並有告知郭秀珠助理林亞杏,酒是郭││ │ │秀珠訂的,林亞杏將買酒錢給伊,叫││ │ │伊匯款,94年10月17日搜索鎮公所,││ │ │甲○○怕服務處2箱酒與選舉有關, ││ │ │叫伊打電話給黃宏昱即公所員工將酒││ │ │載走94年10月17日搜索後,郭秀珠親││ │ │自叫伊說LEADER洋酒是謝順安買來要││ │ │送給里長及鎮代表,但伊知道這些酒││ │ │是郭秀珠買來贈送里長及鎮代表。 │├─┼────────┼────────────────┤│11│證人施明輝於94年│94年10月17日調查站詢問時伊知道麻││ │11月17日下午偵查│豆鎮公所中秋節贈禮名義只有人頭馬││ │中之證述(94年選│洋酒,而無LEADER洋酒,伊當時怕說││ │偵字第65號卷145 │出實情,會與選舉有關,所以只說人││ │至146頁) │頭馬洋酒送給里長及鎮代表,伊與謝││ │ │順安都知道LEADER洋酒是郭秀珠買的││ │ │,郭秀珠交待於檢調偵訊時須佯稱 ││ │ │LEADER洋酒是謝順安買,要送給里長││ │ │及代表云云,並告知被告莊錫欽於檢││ │ │調偵訊時以上開不實供詞應對。 │├─┼────────┼────────────────┤│12│證人施明輝於94年│伊簽收LEADER洋酒共17箱104瓶,均 ││ │11月18日偵查中之│將酒放在郭秀珠住處客廳,伊確定送││ │證述(94年選偵字│給麻豆鎮公所的7箱共42瓶酒,就在 ││ │第65號卷210至211│之前簽收的17箱酒裡 ││ │頁 │ │├─┼────────┼────────────────┤│13│證人莊錫欽於94年│伊是甲○○司機,中秋節前幾天伊有││ │10月26日之證述(│替鎮公所送給代表11位洋酒禮盒,紅││ │選偵字第65號71頁│色禮盒內之人頭馬洋酒是麻豆鎮公所││ │至74頁) │送的,白色禮盒LEADER洋酒是「牛肉││ │ │安」(謝順安)所送,係謝順安請託││ │ │伊至鎮長服務處領取,用以贈送11名││ │ │鎮民代表,所送的禮盒有貼紅標籤寫││ │ │「麻豆鎮長甲○○敬贈」 │├─┼────────┼────────────────┤│14│證人莊錫欽於94年│於94年10月17日甲○○叫伊說LEADER││ │11月9日於偵查中 │洋酒是在服務處拿的,是主任祕書楊││ │之證述(94年選偵│山本叫伊去發,發了9份,包括鎮民 ││ │第65號卷104至105│代表盧文波之1份,伊當初說LEADER ││ │頁) │洋酒係謝順安叫伊去送的,是不實供││ │ │述,上開係甲○○叫伊所為之不實供││ │ │述。 │├─┼────────┼────────────────┤│15│證人莊錫欽於94年│坦承在10月26日所為之供述不實,麻││ │11月11日於偵查中│豆鎮公所主任秘書楊山本交待蔡和靖││ │之證述(94年選偵│、莊福定這二位鎮民代表先不要送,││ │字第65號第115 至│所以伊當時發送人頭馬洋酒及LEADER││ │116頁,121頁至12│洋酒僅攜出9份,未攜出欲贈送給蔡 ││ │2頁,148至149頁 │和靖及莊福定的酒,因蔡和靖與陳彰││ │) │茂不合,且蔡和靖要登記參選麻豆鎮││ │ │鎮長。 │├─┼────────┼────────────────┤│16│證人謝順安於94年│伊送完LEADER洋酒後,有交待施明輝││ │10月26偵查中之證│說酒是伊送的,送酒的目的是為答謝││ │述(94年選偵字第│里長及鎮民代表。 ││ │65號卷64頁) │ │├─┼────────┼────────────────┤│17│證人謝順安於94年│謝順安確實幫郭秀珠購買LEADER 洋 ││ │11月7日偵查中證 │酒,第一次是購買五箱,第二次是購││ │述(94年選偵字第│買八箱,二次均是送到郭秀珠服務處││ │65號卷89至90頁)│,酒錢郭秀珠再以現金方式拿到謝順││ │ │安住處親手交付。 ││ │ │10月17日搜索後約於10月20日左右,││ │ │伊有聽謝順安說地檢署到麻豆搜索,││ │ │施明輝交待謝順安,有關LEADER洋酒││ │ │要說是謝順安自己買來要送給里長及││ │ │鎮民代表。 │├─┼────────┼────────────────┤│18│證人謝順安於偵查│施明輝於10月19日、10月20日說如果││ │中之證述(94年選│有檢察機關問起來LEADER洋酒是何人││ │偵字第65號卷124 │買的,要回答是謝順安買的,謝順安││ │至125頁) │在檢察官於94年10月26日偵訊時證稱││ │ │說LEADER洋酒是自己買來給里長及代││ │ │表是不實證詞。 │├─┼────────┼────────────────┤│19│證人李美芬於94年│VSOP人頭馬洋酒及LEADER洋酒都是從││ │10月17日警詢及偵│鎮公所拿來以鎮長名義致贈里長、鎮││ │查中之證述 │民代表,並委由伊分配交給里幹事發││ │ │送之事實。 ││ │ │上開酒貼有「麻豆鎮長甲○○贈」字││ │ │樣之事實。 │├─┼────────┼────────────────┤│20│證人李美芬於94年│係伊至鎮公所分配VSOP人頭馬洋酒及││ │11月18日偵訊之證│LEADER洋酒,上開二種酒均一起送給││ │述 │里長及鎮民代表,調解委員僅送VSOP││ │ │人頭馬洋酒。 ││ │ │莊錫欽負責發送LEADER洋酒給鎮代表││ │ │,甲○○知情分配酒之情事。 │├─┼────────┼────────────────┤│21│證人李美芬於94年│甲○○委請麻豆鎮公所主秘楊山本致││ │11月24日偵查中之│贈在該選區具投票權之里長及鎮民代││ │證述 │表VSOP人頭馬洋酒及LEADER洋酒,而││ │ │記者及調解委員僅贈送VSOP人頭馬洋││ │ │酒。 ││ │ │楊山本交代不要先不要送給參選麻豆││ │ │鎮鎮長之鎮民代表蔡和靖上開二瓶酒││ │ │,事後亦未贈送之事實。 │├─┼────────┼────────────────┤│22│證人林亞杏於94年│甲○○不會請伊處理其私人事務,亦││ │11月24日警詢及偵│不會將金錢交由伊代為處理,伊是郭││ │訊之證述(94選偵│秀珠助理,郭秀珠將購買LEADER洋酒││ │第31號,頁300-30│的酒錢交由伊請施明輝代為匯款,郭││ │2P309-312 ) │秀珠交代伊請施明輝到服務處將LEAD││ │ │ER洋酒載至麻豆鎮公所,甲○○未請││ │ │伊訂購過任何酒類。 │├─┼────────┼────────────────┤│23│證人王新添於94年│伊係收到兩瓶洋酒,且禮盒貼有「麻││ │10月17日警詢及偵│豆鎮鎮長甲○○」致贈之紙條之事實││ │查中之證述 (94選│。 ││ │他149號卷P48-P50│送酒完之後於94年9 月某日在嘟嘟餐││ │,頁55至60頁) │廳舉辦之里長聯誼會,甲○○有來敬││ │ │酒拜託里長支持之事實。 ││ │ │94年9月10日之鄰長聯誼會,甲○○ ││ │ │有來敬酒打招呼里長支持之事實。 ││ │ │之後94年9月13日之里長聯誼會,該 ││ │ │餐會係為了甲○○競選連任所舉辦,││ │ │甲○○並有上台致詞拜託支持之事實││ │ │。 │├─┼────────┼────────────────┤│24│證人周政雄於94年│伊賣出LEADER洋酒108瓶,與買方之 ││ │10月18日偵查中之│連絡電話為0000000000電話(經查證││ │證述(94選他149 │為郭秀珠所使用)有與伊聯絡數次,││ │號P195-P200) │談及單價為780元,LEADER酒是否送 ││ │ │到之事實。 ││ │ │於94年9月2日賣出LEADER洋酒108 瓶││ │ │總價84240元,收貨人是陳秀枝,伊 ││ │ │並有打上開電話催收貨款。 │├─┼────────┼────────────────┤│25│證人陳美雲於94年│沒有委託郭秀珠買104瓶LEADER洋酒 ││ │11月18日偵查中之│,也沒有去郭秀珠服務處載LEADER洋││ │證述(94年選偵字│酒等語。 ││ │第65號卷207至208│ ││ │頁) │ │├─┼────────┼────────────────┤│26│證人孫連添於警詢│有收到甲○○贈送上開二瓶酒之事實││ │及偵查中之證述 │。 ││ │ │因禮品異常貴重而使伊聯想到與選舉││ │ │有關。 ││ │ │此次中秋節贈禮係以麻豆鎮公所名義││ │ │名義所發最貴重之一次。 ││ │ │酒非謝順安贈送及不認識謝順安之事││ │ │實。 ││ │ │94年10月1日嘟嘟餐廳聚餐時甲○○ ││ │ │請託支持之事實。 │├─┼────────┼────────────────┤│27│證人莊書禮於警詢│有收到甲○○贈送上開二瓶酒之事實││ │及偵查中之證述 │。 ││ │ │酒非謝順安贈送及不認識謝順安之事││ │ │實。 │├─┼────────┼────────────────┤│28│證人施千金於警詢│有收到甲○○贈送的酒之事實。 ││ │及偵查中之證述 │因禮品異常貴重,使有投票權人認為││ │ │對方係交付賄絡。 ││ │ │酒非謝順安贈送之事實。 │├─┼────────┼────────────────┤│29│證人榮志強於警詢│有收到甲○○贈送上開二瓶酒及每位││ │及偵查中之證述 │里長均有收到酒之事實。 ││ │ │94年9月中旬嘟嘟餐會上甲○○請託 ││ │ │支持之事實。 ││ │ │禮品異常貴重之事實。 ││ │ │酒非謝順安贈送之事實。 │├─┼────────┼────────────────┤│30│證人徐聖賢於警詢│有收到兩瓶洋酒之事實。 ││ │及偵查中之證述 │酒非謝順安贈送之事實。 ││ │ │94年10月1日甲○○去嘟嘟餐廳拜票 ││ │ │之事實。 │├─┼────────┼────────────────┤│31│證人陳振義於警詢│有收到兩瓶洋酒之事實。 ││ │及偵查中之證述 │甲○○私下請託支持之事實。 │├─┼────────┼────────────────┤│32│證人楊鴻鳴於警詢│有收到甲○○以中秋節名義贈送的洋││ │及偵查中之證述 │酒。 ││ │ │94年10月1日嘟嘟聚餐時甲○○、郭 ││ │ │秀珠夫婦請求支持之事實。 ││ │ │酒非謝順安贈送之事實。 ││ │ │甲○○私下場合亦會請託支持之事實││ │ │。 │├─┼────────┼────────────────┤│33│證人陳金旺於警詢│有收到甲○○以中秋節名義贈送的洋││ │及偵查中之證述 │酒。 ││ │ │94年10月1日嘟嘟聚餐時甲○○、郭 ││ │ │秀珠夫婦請求支持之事實。 ││ │ │酒非謝順安贈送之事實。 │├─┼────────┼────────────────┤│34│證人陳朝枝於警詢│有收到兩瓶甲○○贈送之洋酒的事實││ │及偵查中之證述 │,甲○○稱該二瓶酒係預算編列下之││ │ │贈禮。 ││ │ │兩瓶酒是莊錫欽送交之事實。 ││ │ │禮品異常貴重之事實。 ││ │ │酒非謝順安贈送之事實。 ││ │ │94年10月1日嘟嘟餐廳聚餐時甲○○ ││ │ │、郭秀珠夫婦請求支持之事實。 │├─┼────────┼────────────────┤│35│證人李永達於警詢│有收到兩瓶甲○○贈送之洋酒的事實││ │及偵查中之證述 │,甲○○稱該兩瓶酒係預算編列下之││ │ │贈禮。 ││ │ │禮品異常貴重之事實。 ││ │ │酒非謝順安贈送之事實。 │├─┼────────┼────────────────┤│36│證人謝國安於警詢│有收到甲○○以中秋節名義贈送的洋││ │及偵查中之證述 │酒。 ││ │ │94年9月13日及10月1日嘟嘟聚餐時陳││ │ │彰茂、郭秀珠夫婦請求支持之事實。││ │ │酒非謝順安贈送之事實。 │├─┼────────┼────────────────┤│37│證人李俊賢於警詢│係麻豆鎮公所行政室主任,證明購酒││ │及偵查中之證述 │贈酒都是鎮長甲○○及主任秘書楊山││ │ │本決定之事實,及查扣之VSOP洋酒禮││ │ │盒係麻豆鎮公所編列預算致贈麻豆鎮││ │ │里長、鎮民代表、調解委員及記者之││ │ │事實。 │├─┼────────┼────────────────┤│38│證人李士博於警詢│有收到甲○○以中秋節名義贈送的洋││ │及偵查中之證述 │酒。 ││ │ │94年9月13日及10月1日里長聯誼會在││ │ │嘟嘟聚餐時甲○○、郭秀珠夫婦請求││ │ │支持之事實。 │├─┼────────┼────────────────┤│39│證人澎忠川於警詢│有收到甲○○以中秋節名義贈送的洋││ │及偵查中之供述及│酒。 ││ │證述 │94年9月13日及10月1日里長聯誼會在││ │ │嘟嘟聚餐時甲○○、郭秀珠夫婦請求││ │ │支持之事實。 │├─┼────────┼────────────────┤│40│證人郭淑絹於偵查│係麻豆鎮公所助理,甲○○與郭秀珠││ │中之證述 │競選總部共設於一處。 │├─┼────────┼────────────────┤│41│證人莊信哲於警詢│有收到甲○○以中秋節名義贈送的洋││ │及偵查中之證述 │酒。 ││ │ │甲○○私下均有請求支持之事實。 │├─┼────────┼────────────────┤│42│證人林麗芬於警詢│有收到甲○○以中秋節名義贈送的二││ │及偵查中之證述 │瓶洋酒,二瓶洋酒分不同袋子包裝 ││ │ │94年9月13日及10月1日里長聯誼會在││ │ │嘟嘟聚餐時甲○○、郭秀珠夫婦請求││ │ │支持之事實。 ││ │ │認為應與選舉有關才會致贈較貴重之││ │ │洋酒。 │├─┼────────┼────────────────┤│43│證人周金堂於警詢│甲○○送酒非歷年慣例。 ││ │及偵查中之證述 │甲○○與郭秀珠係聯合競選。 ││ │ │甲○○私下曾多次請託支持夫妻倆之││ │ │參選。 │├─┼────────┼────────────────┤│44│證人鄭四寶於警詢│甲○○批准並指定人頭馬洋酒禮盒。││ │及偵查中之證述 │LEADER洋酒非經鎮公所採購。 │├─┼────────┼────────────────┤│45│證人楊山本於警詢│伊是麻豆鎮公所主任秘書,有收到陳││ │及偵查中之證述 │彰茂以中秋節名義贈送的二瓶洋酒。││ │ │94年9月13日及10月1日里長聯誼會在││ │ │嘟嘟聚餐時甲○○、郭秀珠夫婦請求││ │ │支持之事實。 ││ │ │交待莊錫欽蔡和靖、莊福定這二位鎮││ │ │民代表先不要送,所以莊錫欽當時發││ │ │送人頭馬洋酒及LEADER洋酒僅攜出八││ │ │份,未攜出欲贈送給蔡和靖及莊福定││ │ │的酒,因蔡和靖與甲○○不和,且蔡││ │ │和靖要登記參選麻豆鎮鎮長。 │├─┼────────┼────────────────┤│46│證人王邱阿冷於警│甲○○送酒非歷年慣例、今年送酒特││ │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別貴重。 ││ │ │證明甲○○與郭秀珠係聯合競選。 ││ │ │甲○○私下曾多次請託支持夫妻倆之││ │ │參選。 │├─┼────────┼────────────────┤│47│證人蔡和靖於警詢│伊係鎮民代表,因伊與甲○○不合,││ │及偵查中之證述 │且伊參選麻豆鎮鎮長,沒有收到兩瓶││ │ │洋酒,去年只有一盒月餅與今年加贈││ │ │洋酒差距懸殊之事實。 ││ │ │LEADER非鎮公所預算之事實。 ││ │ │認為甲○○故意選擇性送禮。 ││ │ │鎮公所預算只編VSOP人頭馬,並不包││ │ │括LEADER威士忌認為係因為選舉關係││ │ │才會搭配贈送里長及鎮民代表上開二││ │ │瓶酒。 │├─┼────────┼────────────────┤│48│證人莊福定於偵查│伊係鎮民代表,甲○○認伊與蔡和靖││ │中之證述 │同夥,沒有收到兩瓶洋酒。 ││ │ │去年只有一盒月餅與今年加贈洋酒差││ │ │距懸殊之事實。 ││ │ │證明LEADER非鎮公所預算之事實。 ││ │ │認為甲○○故意選擇性送禮。 ││ │ │鎮公所預算只編VSOP人頭馬,並不包││ │ │括LEADER威士忌認為係因為選舉關係││ │ │才會搭配贈送里長及鎮民代表上開二││ │ │瓶酒。 │├─┼────────┼────────────────┤│49│證人楊家源於警詢│伊係郭秀珠的警用隨扈,LEADER洋酒││ │及偵查中之證述 │係由郭秀珠訂購,伊未幫郭秀珠訂酒││ │ │,及甲○○與郭秀珠若至嘟嘟餐廳聚││ │ │餐,均會請託支持之事實。 │├─┼────────┼────────────────┤│50│證人陳玉梅於警詢│有收到甲○○贈酒之事實。 ││ │及偵查中之證述 │鎮民代表應都有收到酒之事實。 ││ │ │甲○○與郭秀珠係聯合競選。 │├─┼────────┼────────────────┤│51│證人莊福和於警詢│購酒之內容、金額皆經主秘楊山本確││ │及偵查中之證述 │認之事實。 ││ │ │此次採購需分送所有里長、鎮民代表││ │ │之事實。 ││ │ │負責麻豆鎮公所主任秘書或鎮長指示││ │ │辦理相關請購事項。 ││ │ │行政室主任李俊賢有明確指示伊分別││ │ │簽辦禮品金額每份1000元共63份。 ││ │ │此次採購理由是要致送中秋節禮品給││ │ │所有里長鎮民代表,應該都要送到。│├─┼────────┼────────────────┤│52│證人李開通於警詢│有收到甲○○贈酒之事實。 ││ │及偵查中之證述 │否認有協助甲○○分送洋酒禮盒 。 ││ │ │證明伊有幫忙轉送甲○○贈酒給支持││ │ │甲○○的里長陳秋勳之事實。 ││ │ │伊有幫甲○○助選之事實,甲○○贈││ │ │酒給每位里長,多係透過里幹事轉交││ │ │,另代表會亦有收到鎮長禮物。 │├─┼────────┼────────────────┤│53│證人蔡秀枝於偵查│係以麻豆鎮農會名義及公款購酒,由││ │中之證述 │李美芬收受。 ││ │ │證明LEADER洋酒禮盒非以麻豆鎮農會││ │ │訂購。 │├─┼────────┼────────────────┤│54│證人謝武政於警詢│有收到甲○○以中秋節名義贈送的二││ │及偵查中之證述 │瓶洋酒。 ││ │ │94年9月13日及10月1日里長聯誼會在││ │ │嘟嘟聚餐時甲○○、郭秀珠夫婦請求││ │ │支持之事實。 ││ │ │贈送二瓶洋酒後,甲○○私下均會請││ │ │託支持。 │├─┼────────┼────────────────┤│55│證人陳王華於警詢│有收到兩瓶洋酒之事實。 ││ │及偵查中之證述 │酒非謝順安贈送之事實。 ││ │ │甲○○去嘟嘟餐廳拜票之事實。 ││ │ │知兩瓶都是甲○○送之事實。 │├─┼────────┼────────────────┤│56│證人李進發於警詢│承認收到甲○○贈酒一瓶之事實。 ││ │及偵查中之證述 │與去年禮品價值相差懸殊,因選舉屆││ │ │至、使伊會聯想與選舉有關。 │├─┼────────┼────────────────┤│57│0000000000之通訊│證明王新添談及要甲○○前往嘟嘟餐││ │監察譯文(94.9.1│廳參加里長聯誼會,以宣布要里長全││ │0,19:17)(P52) │力支持之事實。(94年度朝公監續字││ │ │0871號) │├─┼────────┼────────────────┤│58│0000000000之通訊│證明盧文波坦承係甲○○與郭秀珠之││ │監察譯文(94.10.│樁腳,其與甘靜恩串供,要甘靜恩及││ │17,12;27)(P73)│電話中姓名年籍不詳之友人串證佯稱││ │ │LEADER洋酒非甲○○、郭秀珠等人所││ │ │致贈,而係友人自己帶至盧文波家中││ │ │之事實。(94年度朝公監續字1116號││ │ │) │├─┼────────┼────────────────┤│59│手機號碼00000000│郭秀珠有向周政雄購買LEADER威士忌││ │98號於94年9月7日│洋酒108瓶,並與周政雄商議LEADER ││ │之通訊監察譯文影│洋酒交付及付款之事實。 ││ │本1紙(94年選偵 │(94年度朝公監續字0825號) ││ │字第65號卷49頁)│ │├─┼────────┼────────────────┤│60│聯州通運貨物收據│LEADER威士忌洋酒108瓶是施明輝簽 ││ │影本1紙(94年選 │收之事實。 ││ │偵字第65號卷52頁│ ││ │) │ │├─┼────────┼────────────────┤│61│建華商業銀行存款│LEADER威士忌洋酒108瓶是郭秀珠委 ││ │往來明細查詢一覽│由施明輝付款之事實。 ││ │表影本1紙(94年 │ ││ │選偵字第65號卷53│ ││ │頁) │ │├─┼────────┼────────────────┤│62│咪咪酒業有限公司│LEADER威士忌洋酒108瓶交付郭秀珠 ││ │出貨單影本1紙(9│之事實。 ││ │4年選偵字第65號 │ ││ │卷54頁) │ │├─┼────────┼────────────────┤│63│手機號碼00000000│施明輝教唆持手機號碼00000000 00 ││ │33號於94年10月17│號(黃宏昱)之人,於10月17日檢調││ │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執行搜索時,佯裝至郭秀珠服務處搬││ │影本4紙(94年聲 │1箱礦泉水,實欲將LEADER洋酒搬走 ││ │搜字第81號卷36至│之事實。(94年度朝公監續字1243 ││ │39頁) │號) │├─┼────────┼────────────────┤│64│手機號碼00000000│李美芬欲向甲○○報告中秋洋酒禮盒││ │79號於94年9月9日│,遭甲○○阻止之事實。(94年度朝││ │之通訊監察譯文影│公監續字第0871號) ││ │本1紙(94年聲搜 │ ││ │字第81號卷45頁)│ │├─┼────────┼────────────────┤│65│手機號碼00000000│甲○○於94年9月10日即在麻豆鎮嘟 ││ │79 號於94年9月10│嘟餐廳請託支持之事實。(94年度朝││ │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公監續字第0871號) ││ │影本1紙(94年聲 │ ││ │搜字第71號卷32頁│ ││ │) │ │├─┼────────┼────────────────┤│66│法務部戶役政連結│李開通、陳育輝、余新法、盧文波、││ │作業系統查詢個人│陳發強、吳秀娥、林丙樹、周金堂、││ │或全戶基本資料影│王新添、施福春、王乙組、沈國發、││ │本20紙(94年聲搜│澎忠川、陳明燦、李士博、李政翰、││ │字第71號卷49、62│楊山本、盧忠賢、李天賜等人設籍在││ │、68、71、74、77│臺南縣麻豆鎮,為有投票權之人之事││ │、80、83、86、89│實。 ││ │、92、95、98、10│ ││ │1、104、107、109│ ││ │、113、115、118 │ ││ │頁) │ │├─┼────────┼────────────────┤│67│扣案之VSOP人頭馬│郭秀珠及甲○○交付有投票權之里長││ │洋酒11瓶及LEADER│、鎮民代表VSOP酒及LEADER威士忌後││ │洋酒15瓶 │,經查獲之事實。 │└─┴────────┴────────────────┘附表二:本件被告甲○○及證人郭秀珠、施明輝、莊錫欽、謝順

安、李美芬、林亞杏、王新添、周政雄、陳美雲、孫連添、莊書禮、施千金、榮志強、徐聖賢、陳振義、楊鴻鳴、陳金旺、陳朝枝、李永達、謝國安、李俊賢、李士博、澎忠川、郭淑絹、莊信哲、林麗芬、周金堂、鄭四寶、楊山本、王邱阿冷、蔡和靖、莊福定、楊家源、陳玉梅、莊福和、李開通、蔡秀枝、謝武政、陳玉華、李進發等人於本院95年度訴字第168號刑事案件調查及偵查中所為相關之證言。

┌────────┬────────────────────────────────┬──────┐│被告甲○○ │鎮公所有依往例編列預算購買「人頭馬VSOP洋酒禮盒」致贈麻豆鎮各里里│94年10月17日││ │長29名、鎮民代表11名、調解委員8名及記者15名。 │調查筆錄 ││ │在致贈洋酒禮盒時,並未要求受贈者年底鎮長選舉支持。 │ ││ ├────────────────────────────────┼──────┤│ │94年中秋節前夕,有送酒給各里長及鎮民代表,是以鎮公所名義贈送,送│94年10月17日││ │酒之提袋上有載明「佳節愉快,麻豆鎮長甲○○贈」,是由承辦人員去送│訊問筆錄 ││ │,送禮時絕對沒有交代他們講選舉時要支持何人。 │ ││ │有參加在「嘟嘟餐廳」里長聯誼會及鄰長自強活動後之聚餐,拜託是很平│ ││ │常的事,有時酒一邊敬就說「拜託拜託」而已。 │ ││ ├────────────────────────────────┼──────┤│ │蔡和靖及莊福定2人沒有收到酒,是因為主任秘書楊山本向我報告說是否 │94年12月5日 ││ │要選舉後才送,我未反對,但也沒有說贊成,因為蔡和靖與里長及鎮代表│訊問筆錄 ││ │都相處不來,怕他收到酒會亂講話,莊福定也會有不同的意見,蔡和靖及│ ││ │莊福定很會製造話題,蔡和靖也是本次麻豆鎮長參選人,莊福定與蔡和靖│ ││ │是一夥人。 │ │├────────┼────────────────────────────────┼──────┤│證人郭秀珠 │對於麻豆鎮公所以中秋節名義購買「人頭馬VSOP洋酒禮盒」及「LEADER威│94年10月17日││ │士忌酒」贈送鎮民代表、里長、調解委員之情並不知道,我擔任縣議員,│調查筆錄及94││ │對於公所的事沒有管。 │年10月18日訊││ │ │問筆錄 ││ ├────────────────────────────────┼──────┤│ │有向臺北之周姓酒商購買LEADER威士忌酒104瓶。 │94年11月18日││ │ │訊問筆錄及詢││ │ │問筆錄 ││ ├────────────────────────────────┼──────┤│ │104瓶LEADER威士忌酒是甲○○請其訂購,贈送予麻豆鎮鎮民代表及里長 │94年11月24日││ │之LEADER威士忌酒就是同一批酒,94年9月底有到「嘟嘟餐廳」參加里長 │訊問筆錄 ││ │聯誼會。 │ │├────────┼────────────────────────────────┼──────┤│證人施明輝 │我任職麻豆鎮公所司機,在94年中秋節前夕,甲○○有叫我開車送「人頭│94年10月17日││ │馬VSOP洋酒禮盒」給麻豆鎮29里里長及11位鎮民代表,部分里長及鎮民代│調查筆錄、94││ │表不在,其中里長部分則拜託里幹事幫忙致送,鎮民代表部分,則交由代│年10月17日訊││ │表會秘書李俊亨轉送,甲○○也有送給媒體記者,送酒當時,因為距離選│問筆錄、94年││ │舉有段時日,僅代表鎮長甲○○祝賀他們秋節愉快,並未提到選舉事情,│10月18日訊問││ │中秋節後麻豆鎮各里里長召開聯誼會聚餐,有載送甲○○到場。 │筆錄 ││ │LEADER威士忌酒是由我送到鎮長室,再由李美芬分配出去。 │ ││ ├────────────────────────────────┼──────┤│ │LEADER威士忌酒是由我簽收,酒是郭秀珠買的,購酒的錢是由郭秀珠服務│94年10月26日││ │處的小姐交給我去匯款,我將LEADER威士忌酒送到鎮公所,由李美芬分配│訊問筆錄 ││ │後,由我負責送酒給里長,莊錫欽則負責送酒給鎮民代表,送酒當時,僅│ ││ │代表鎮長甲○○祝賀秋節愉快,並未提到選舉事情。 │ ││ ├────────────────────────────────┼──────┤│ │中秋節前某日,林亞杏叫我到服務處拿LEADER威士忌酒去鎮公所,由李美│94年11月10日││ │芬負責送酒給調解委員、記者,我與莊錫欽則負責送酒給里長及鎮民代表│訊問筆錄 ││ │,甲○○、郭秀珠知道到服務處拿酒的事,應該是他們交代林亞杏的,搜│ ││ │索後,郭秀珠叫我去跟謝順安說,叫謝順安說LEADER威士忌酒是他自己買│ ││ │來要自己用的,但LEADER威士忌酒確實是郭秀珠買的,郭秀珠因怕被知道│ ││ │酒是她買的怕被判刑,所以要我到地檢署交代酒的來源,讓檢察官誤認酒│ ││ │是謝順安買的。 │ ││ ├────────────────────────────────┼──────┤│ │中秋節前後知道甲○○與郭秀珠要聯合競選,但中秋節前後一些關心陳彰│94年11月17日││ │茂與郭秀珠的選民才知道他們要聯合競選,十月初登記時就要聯合選舉。│訊問筆錄 ││ │LEADER威士忌酒是郭秀珠事後加進去送給里長及鎮民代表的,LEADER威士│ ││ │忌酒是9月初送來服務處,收貨的人寫陳秀枝,由我代替簽收,並有告知 │ ││ │郭秀珠助理林亞杏,酒是郭秀珠訂的,林亞杏後來將買酒錢交付我去匯款│ ││ │,送酒當天,楊山本及李美芬將酒分配之後,通知我去送酒。 │ ││ │94年10月17日搜索鎮公所,甲○○個人認為怕服務處2箱酒與選舉有關, │ ││ │叫我打電話給黃宏昱即公所員工將酒載走,94年10月17日搜索後,郭秀珠│ ││ │親自叫我說LEADER洋酒是謝順安買來要送給里長及鎮代表。 │ ││ │我知道鎮公所在中秋節的贈禮名義只有送VSOP人頭馬而沒有送郭秀珠私資│ ││ │購買的LEADER威士忌酒,因怕說出實情,會與選舉有關,所以只說VSOP │ ││ │人頭馬。 │ ││ │我與謝順安都知道酒是郭秀珠買的,而郭秀珠卻交代「LEADER威士忌酒是│ ││ │謝順安所買的,要送給里長及代表」,郭秀珠並交代這是以後要應付檢調│ ││ │時所有說的不實供詞。 │ ││ ├────────────────────────────────┼──────┤│ │我所簽收LEADER威士忌酒共17箱104瓶,均將酒放在郭秀珠住處客廳,我 │94年11月18日││ │確定送給麻豆鎮公所的7箱共42瓶酒,就在之前簽收的17箱酒裡。 │訊問筆錄 │├────────┼────────────────────────────────┼──────┤│證人莊錫欽 │我為甲○○司機,中秋節前幾天有替鎮公所送給鎮民代表11位洋酒禮盒,│94年10月26日││ │紅色禮盒內之人頭馬洋酒是麻豆鎮公所送的,白色禮盒LEADER洋酒是「牛│訊問筆錄 ││ │肉安」(謝順安)所送,係謝順安請託我至鎮長服務處領取,用以贈送11│ ││ │名鎮民代表,所送的禮盒有貼紅標籤寫「麻豆鎮長甲○○敬贈」 │ ││ ├────────────────────────────────┼──────┤│ │酒是麻豆鎮公所主秘楊山本叫我去發,楊山本交10份酒禮盒,其發了8份 │94年11月9日 ││ │,送酒的時候是說酒是公所送的中秋節禮品,酒禮品上有貼一標籤,上面│訊問筆錄 ││ │寫「鎮長甲○○敬賀」,當初說是謝順安叫我送的酒,這是說謊話,事實│ ││ │上酒是主秘要我送的。 │ ││ ├────────────────────────────────┼──────┤│ │LEADER威士忌洋酒及人頭馬洋酒是在中秋節前幾天,由麻豆鎮公所主秘楊│94年11月11日││ │山本叫我從鎮公所拿去送給鎮民代表的,共2瓶酒裝1袋,共10袋洋酒。麻│訊問筆錄 ││ │豆鎮公所主任秘書楊山本交待蔡和靖、莊福定這二位鎮民代表先不要送,│ ││ │所以我當時所發送人頭馬洋酒及LEADER洋酒,未包括蔡和靖及莊福定的酒│ ││ │,不知道為何不要送這2人的酒,但我知道蔡和靖與甲○○不合,且我有 │ ││ │蔡和靖說這次要出來,後來確實他有登記參選。 │ ││ ├────────────────────────────────┼──────┤│ │LEADER威士忌洋酒及人頭馬洋酒是麻豆鎮公所主秘楊山本叫我去拿的,我│94年11月17日││ │拿了8袋出去,內裝各2瓶酒,沒有包括蔡和靖及莊福定的酒,因為他們2 │訊問筆錄 ││ │人與鎮長甲○○不合,楊山本交代其我不要送。 │ │├────────┼────────────────────────────────┼──────┤│證人謝順安 │LEADER威士忌洋酒是我要送給里長及鎮民代表,送酒的目的是為答謝里長│94年10月26日││ │及鎮民代表平常照顧我的牛肉火鍋的生意,我是請輝哥(施明輝)幫我送│訊問筆錄 ││ │的。 │ ││ ├────────────────────────────────┼──────┤│ │我確實幫郭秀珠購買LEADER洋酒,第1次是購買5箱,第2次是購買8箱,2 │94年11月7日 ││ │次均是送到郭秀珠服務處,酒錢郭秀珠再以現金方式拿到我的住處親手交│訊問筆錄 ││ │付。 │ ││ │10月17日搜索後約於10月20日左右,施明輝有交待我,有關LEADER洋酒要│ ││ │說是我自己買來要送給里長及鎮民代表。 │ ││ ├────────────────────────────────┼──────┤│ │施明輝於10月19日、10月20日說如果有檢察機關問起來LEADER洋酒是何人│94年11月15日││ │買的,要回答是我買的,我在檢察官於94年10月26日偵訊時證稱說LEADER│訊問筆錄 ││ │洋酒是自己買來給里長及代表,是不實證詞。 │ │├────────┼────────────────────────────────┼──────┤│證人李美芬 │我在麻豆鎮公所任職,VSOP人頭馬洋酒及LEADER威士忌洋酒都是鎮公所買│94年10月17日││ │來送給鎮民代表、里長的,並由我分配交給里幹事發送。 │調查筆錄及訊││ │ │問筆錄 ││ ├────────────────────────────────┼──────┤│ │VSOP人頭馬洋酒及LEADER洋酒,上開2種酒均一起送給里長及鎮民代表, │94年11月18日││ │調解委員僅送VSOP人頭馬洋酒,里長部分請里幹事去送,鎮民代表部分由│訊問筆錄 ││ │莊錫欽負責發送,這是中秋節的賀禮是要送給里長及鎮民代表。 │ ││ ├────────────────────────────────┼──────┤│ │VSOP人頭馬洋酒及LEADER洋酒均由我分裝完成,並貼上「麻豆鎮公所鎮長│94年11月24日││ │敬贈」標籤,里長部分由里幹事來送,鎮民代表部分則由莊錫欽去送,調│訊問筆錄 ││ │解委員的酒則請辦理調解業務的小姐來拿,記者有先拿一些VSOP人頭馬洋│ ││ │酒,蔡和靖的部分,是我與主秘及鎮公所員工有一次在鎮公所內閒聊,有│ ││ │人提到蔡和靖這個人,說蔡和靖是很狡猾的人,好像是主秘講到酒先不要│ ││ │送給他,等事後再送,在場的人都有附和,但並沒有討論到要何時將酒給│ ││ │他,搜索當時亦未將酒給蔡和靖。 │ ││ │甲○○知道VSOP人頭馬洋酒後,有表示說只送VSOP人頭馬洋酒給里長及鎮│ ││ │民代表太單薄。 │ │├────────┼────────────────────────────────┼──────┤│證人林亞杏 │我是郭秀珠助理,郭秀珠將購買LEADER洋酒的酒錢交由我請施明輝代為匯│94年11月24日││ │款,郭秀珠交代我請施明輝到服務處將LEADER洋酒載至麻豆鎮公所。 │詢問筆錄 │├────────┼────────────────────────────────┼──────┤│證人王新添 │我是新建里里長,VSOP人頭馬洋酒及LEADER洋酒是麻豆鎮長甲○○在中秋│94年10月17日││ │節前夕透過里幹事曾金印送來的,當時我不在家,不過該禮盒上有貼鎮長│調查筆錄、訊││ │甲○○致送的卡片,所以我才知道是甲○○送的,我不知道為何今年特別│問筆錄 ││ │要贈送洋酒禮盒,我是甲○○的二舅,我擔任里長以來,每年都會自掏腰│ ││ │包請鄰長吃飯,今年也不例外,時間在中秋節前夕,但是宴客的目的和選│ ││ │舉無關,純粹是要犒賞鄰長的辛苦,里幹事曾金印拿酒來時我不在,是我│ ││ │太太邱阿冷收下的,曾金印說是公所送的,說每位里長都有,此外,沒有│ ││ │表示其他意見,在今年9月間,在贈酒之後某日,在嘟嘟餐廳舉辦里長聯 │ ││ │誼會之餐敘,甲○○有來敬酒,並拜託里長要支持他們夫妻競選。 │ ││ │甲○○以前沒有送過洋酒,94年9月10日在嘟嘟餐廳是我請的,是請鄰長 │ ││ │,餐會快結束時,甲○○有過去跟大家打招呼,他說如果以後選鎮長,拜│ ││ │託支持一下。 │ ││ │9月13日的里長聯誼會當天不只里長出席,還有寺廟代表、義消、義警及 │ ││ │社區發展協會等團體參加,是為了甲○○競選連任而舉辦的,甲○○還有│ ││ │上台致詞,希望大家能夠繼續支持連任鎮長。 │ │├────────┼────────────────────────────────┼──────┤│證人周政雄 │我有賣出LEADER洋酒108瓶,與買方之連絡電話為0000000000電話,有與 │94年10月18日││ │對方聯絡數次,確認LEADER酒是否送到,收貨人是陳秀枝。 │詢問筆錄 │├────────┼────────────────────────────────┼──────┤│證人陳美雲 │係郭秀珠友人,沒有委託郭秀珠買104瓶LEADER洋酒,也沒有去郭秀珠服 │94年11月18日││ │務處載LEADER洋酒等語。 │訊問筆錄 │├────────┼────────────────────────────────┼──────┤│證人孫連添 │我是麻豆鎮海埔里里長,94年10月1日嘟嘟餐廳里長聚餐甲○○有去,是 │94年10月26日││ │聯誼會邀請他去的,當時甲○○只有敬酒,沒有請我們支持,但甲○○曾│詢問筆錄、訊││ │在鎮公所要求里長們要支持他連任,里長聯誼會聚餐錢是由里長們繳費,│問筆錄 ││ │半年繳費一次,有收到甲○○贈送上開2瓶酒,是里幹事張良旭拿過來的 │ ││ │,因禮品貴重,自己會聯想到與選舉有關,但問過其他里長,才知道各里│ ││ │長都有收到,並不是較親近的人才有,所以沒有聯想到與甲○○尋求連任│ ││ │有關。 │ ││ │里幹事張良旭送酒來時,只說是鎮長的中秋節禮物,甲○○及郭秀珠或相│ ││ │關人士沒有請我支持,此次中秋節贈禮,是我所收麻豆鎮公所所送最貴重│ ││ │之禮物。 │ │├────────┼────────────────────────────────┼──────┤│證人莊書禮 │我擔任麻豆鎮港尾里里長,有收到VSOP人頭馬洋酒及LEADER洋酒,但不是│94年10月26日││ │本人收到。 │調查筆錄、訊││ │ │問筆錄 │├────────┼────────────────────────────────┼──────┤│證人施千金 │我擔任麻豆鎮興農里里長,94年10月1日嘟嘟餐廳里長聯誼會聚餐,陳彰 │94年10月26日││ │茂及郭秀珠有去,只有敬酒、打招呼而已,沒多久就離開了,有收到VSOP│調查筆錄、訊││ │人頭馬洋酒及LEADER洋酒,事後才知道是鎮長送的,以前沒有送過洋酒,│問筆錄 ││ │今年第一次送酒,是否與選舉有關並沒有想那麼多,而且那時候距離選舉│ ││ │還有一段時間,里長聯誼會會長是林丙樹,在里長的聚餐中並沒有說到與│ ││ │選舉有關的。 │ ││ │收到洋酒禮盒,後來才知道是鎮長送的,沒有懷疑與選舉有關,里長聯誼│ ││ │會每3個月舉辦1次,是里長自己吃飯聯誼沒有政治力介入。 │ │├────────┼────────────────────────────────┼──────┤│證人榮志強 │我擔任麻豆鎮晉江里里長,有收到VSOP人頭馬洋酒及LEADER洋酒,貼了一│94年10月26日││ │張麻豆鎮公所鎮長甲○○贈送的標籤,因我太太在鎮公所工作,是他從鎮│調查筆錄、訊││ │公所拿回來的,她說是中秋節禮物,據我所知,每個里長都有收到酒,因│問筆錄 ││ │為是中秋節禮物,是單純的中秋節送禮,9月底嘟嘟餐廳聚餐,是林炳樹 │ ││ │發起,目的是號召所有里長連署支持甲○○競選連任,當時是上午10時多│ ││ │舉行,會後林炳樹表示要請各位里長到嘟嘟餐廳聚餐,林炳樹說要請客,│ ││ │我沒有去,事後誰支付,我不清楚。 │ │├────────┼────────────────────────────────┼──────┤│證人徐聖賢 │我擔任麻豆鎮小埤里里長,有收到VSOP人頭馬洋酒及LEADER洋酒,拿酒給│94年10月26日││ │我的人我不知道他的名字,我僅知道他在麻豆鎮公所上班,送酒時,他僅│調查筆錄、訊││ │說是麻豆鎮公所要送給我過中秋節的,其他就沒有說什麼了,我覺得跟選│問筆錄 ││ │舉沒有關係,因為每年歷任鎮長都會送中秋節禮物,94年10月1日嘟嘟餐 │ ││ │廳里長聯誼會聚餐,有看到甲○○去,但沒有聽到他們談起支持何人的事│ ││ │,94年10月1日聚餐是里長聯會出的錢, │ │├────────┼────────────────────────────────┼──────┤│證人陳振義 │我擔任麻豆鎮鎮民代表,有收到洋酒禮盒,是麻豆鎮公所綽號「通仔」的│94年10月26日││ │男子將酒送至我家,外盒上附有「鎮長甲○○」字樣的紙張,當時我不在│調查筆錄、訊││ │,是我太太代收的,甲○○送酒的目的我不清楚,甲○○也沒有提到是否│問筆錄 ││ │與本次選舉有關,甲○○他們的活動我都不參加,因為我與副議長郭秀珠│ ││ │是不同派的,甲○○在鎮公所遇到時他私下會要求我們支持。 │ │├────────┼────────────────────────────────┼──────┤│證人楊鴻鳴 │我擔任麻豆鎮穀興里里長,有收到洋酒禮盒,是里幹事送來的,並表示是│94年10月26日││ │現任鎮長甲○○贈送的中秋節禮品,上面貼有一張「麻豆鎮公所鎮長陳彰│調查筆錄、訊││ │茂贈送」的紙片,我不清楚是否與選舉有關,逢年過節鎮公所均會贈送禮│問筆錄 ││ │品,但是贈送洋酒是第一次,94年10月1日里長聯誼會聚餐,甲○○與郭 │ ││ │秀珠有先後到場拉票,尋求里長支持,送禮前後,甲○○或他的人沒有向│ ││ │我拜票請求支持,在公開場合有說過拜託支持,但沒有私底下去找過我。│ │├────────┼────────────────────────────────┼──────┤│證人陳金旺 │擔任麻豆鎮大埕里里長,有收到酒禮盒,都以禮盒包裝兩樣各1瓶,我不 │94年10月26日││ │知道是誰將酒送到我家,但我只知道他是公所的人,收到洋酒並沒有感覺│調查筆錄、訊││ │奇怪,有沒想與這次選舉有關,94年10月1日在嘟嘟餐廳聚餐,甲○○及 │問筆錄 ││ │郭秀珠夫妻有到現場,並有敬酒請求支持,王萬法議員有先到場敬酒後,│ ││ │就馬上離開。 │ │├────────┼────────────────────────────────┼──────┤│證人陳朝枝 │擔任麻豆鎮里長,有收到VSOP人頭馬洋酒及LEADER洋酒,是鎮公所司機莊│94年10月26日││ │錫欽送的,莊錫欽送酒當時,只說鎮長甲○○中秋節要送給我們的,我不│調查筆錄、訊││ │會覺的今年送貴重的禮品有何奇怪,亦不覺得與選舉有關,不了解是否與│問筆錄 ││ │選舉有關,94年10月1日在嘟嘟餐廳聚餐,甲○○、郭秀珠有到場,聚餐 │ ││ │的錢是由里長聯誼會出的 │ │├────────┼────────────────────────────────┼──────┤│證人李永達 │擔任麻豆鎮安業里里長,有收到VSOP人頭馬洋酒及LEADER洋酒,是麻豆鎮│94年10月26日││ │公所派人送來,當時沒有人在家,我回家後就發現2瓶洋酒放置在客廳桌 │調查筆錄、訊││ │上,上面有寫是以麻豆鎮公所名義送的,事後我有打電話詢問鎮公所,鎮│問筆錄 ││ │公所人員向我表示是鎮公所編列預算要送給所有里長及鎮民代表,鎮公所│ ││ │中秋節前夕都會送酒,甲○○沒有要求此次鎮長選舉支持他並將選票投給│ ││ │他,送酒並不是要我支持他,因為每一里里長都有收到禮,收到2瓶洋酒 │ ││ │,事後甲○○或郭秀珠並沒有向我或我的家人表示至支持之意,亦沒有派│ ││ │員暗示我尋求支持,我與甲○○、郭秀珠不同派系,我不會支持他們。 │ │├────────┼────────────────────────────────┼──────┤│證人謝國安 │擔任麻豆鎮里長,有收到洋酒禮盒,我回家時就放在騎樓,禮盒外還有一│94年10月26日││ │個提袋,提袋上有貼一張署名甲○○名字的字條,沒有懷疑與選舉有關,│調查筆錄、訊││ │94年10月1日在嘟嘟餐廳聚餐,甲○○、郭秀珠有到場,聚餐的錢是由里 │問筆錄 ││ │長聯誼會出的 │ │├────────┼────────────────────────────────┼──────┤│證人李俊賢 │擔任麻豆鎮公所行政室主任,購酒贈酒遵照主任秘書楊山本的意思辦理,│94年10月17日││ │簽呈由莊福和負責簽辦,由總務鄭四寶負責採購,購買禮品依往例均由鎮│詢問筆錄、訊││ │長及主任秘書決定,購買禮品是鎮公所預算裡面的項目,應該有經過鎮民│問筆錄 ││ │代表會審核,在送動支單時,我才知道送洋酒給麻豆鎮29位里長、11位鎮│ ││ │民代表、8位調解委員及媒體記者,另外亦有採購其他禮品贈送員工。 │ │├────────┼────────────────────────────────┼──────┤│證人李士博 │ 擔任麻豆鎮安西里里長,有收到VSOP人頭馬洋酒及LEADER洋酒,但上面 │94年10月17日││ │ 沒有貼競選文宣,也沒有人打電話來通知是何人所送的酒,甲○○及郭 │調查筆錄、訊││ │ 秀珠在里長聯誼會時有拜託這一次選舉要投票給他們。 │問筆錄 │├────────┼────────────────────────────────┼──────┤│證人澎忠川 │擔任麻豆鎮里長,有收到VSOP人頭馬洋酒及LEADER洋酒,不知道是誰送的│94年10月17日││ │,里長聯誼會聚餐,甲○○有來拜票。 │調查筆錄、訊││ │ │問筆錄 │├────────┼────────────────────────────────┼──────┤│證人郭淑絹 │任職麻豆鎮公所主任秘書助理,郭秀珠與甲○○的競選總部都是在一起,│94年10月17日││ │主動發起幫甲○○及郭秀珠發競選傳單,都是自願幫忙。 │調查筆錄、訊││ │ │問筆錄 │├────────┼────────────────────────────────┼──────┤│證人莊信哲 │擔任麻豆鎮代表會副主席,有收到VSOP人頭馬洋酒及LEADER洋酒,是陳彰│94年10月17日││ │茂由司機施明輝開車陪同前來我家並致送洋酒給我,因當時家中有朋友在│調查筆錄、訊││ │場,當場即邀請甲○○與朋友一起飲用,當時是甲○○前來拜訪我,因陳│問筆錄 ││ │彰茂平常已有交代支持參選,所以當天並沒無提及,甲○○在公共場所都│ ││ │會跟我提請支持。 │ │├────────┼────────────────────────────────┼──────┤│證人林麗芬 │我先生沈國發為麻豆鎮南勢里里長,有收到VSOP人頭馬洋酒及LEADER洋酒│94年10月17日││ │,不知道是誰送的,我先生有看到禮盒外袋手提袋上鎮長甲○○的名片,│調查筆錄、訊││ │我知道甲○○要競選連任,但是在我收到該二盒禮盒後,我並沒有收到鎮│問筆錄 ││ │長甲○○來電,或登門拜訪要求支持競選連任。 │ ││ │收到洋酒禮盒,心中可以聯想得到與選舉有關,郭秀珠或甲○○沒有到我│ ││ │家中去請求支持或電請支持,但在公共場合如里長聯誼會時才有。 │ │├────────┼────────────────────────────────┼──────┤│證人周金堂 │擔任麻豆鎮中興里里長,有收到VSOP人頭馬洋酒及LEADER洋酒,是里幹事│94年10月17日││ │在中秋節前夕拿來的,拿來時有特別強調係鎮長甲○○致送給我當作中秋│調查筆錄、訊││ │節賀禮,自15年前擔任里長以來,每年中秋節鎮長都有致送各里長洋酒或│問筆錄 ││ │其他禮品,曾在鎮公所遇過甲○○,他有拜託我支持他們夫妻競選連任。│ ││ │甲○○和郭秀珠向我拜票好幾次了,他們夫妻是聯合競選,以前沒有送過│ ││ │洋酒禮盒。 │ │├────────┼────────────────────────────────┼──────┤│證人鄭四寶 │任職麻豆鎮公所行政室課員,擔任總務,94年中秋節麻豆鎮公所有採購洋│94年10月17日││ │酒禮盒贈送里長、鎮民代表、調解委員及媒體記者,總共63份,該中秋節│調查筆錄、訊││ │禮盒是由行政室簽呈建議購買,經由請購程序由鎮長甲○○批准,由我負│問筆錄 ││ │責採購,扣押的VSOP人頭馬洋酒禮盒,就是鎮公所採購的洋酒禮盒,我採│ ││ │購後就由行政室負責致送,行政室則委由里幹事負責致送,公所另外採購│ ││ │月餅禮盒送給公所員工,甲○○沒有委託我購買任何洋酒或禮盒,作為參│ ││ │選鎮長連任之用。 │ ││ │從我擔任總務的時候中秋節鎮公所都有送禮,今年送的還比較少,致贈地│ ││ │方人士的都比這個好,這些酒不是作選舉用。 │ │├────────┼────────────────────────────────┼──────┤│證人楊山本 │擔任麻豆鎮公所主任秘書,我不認識郭秀珠之隨扈楊家源,亦不認識郭秀│94年10月17日││ │珠之手下李政翰,VSOP人頭馬洋酒禮盒是鎮公所每年編列預算致贈里長、│調查筆錄、訊││ │代表、記者等,在今年8月間,總務課員鄭四寶在鎮長甲○○批示下,購 │問筆錄 ││ │買每瓶新台幣1000元的VSOP人頭馬洋酒禮盒共63盒,我在鎮長指示下指派│ ││ │里幹事分別致贈29個里長、11名鎮民代表(其中2人並未拿取),8位調解│ ││ │委員、10餘位記者,因為幾位記者未前來拿取,剩餘4盒洋酒禮盒,一直 │ ││ │擺在鎮長室,在贈送洋酒禮盒時,並沒有指示或奉鎮長指示向受贈者表示│ ││ │希望支持甲○○夫妻競選鎮長、縣議員,因為這是公所每年的例行公事。│ ││ │在嘟嘟餐廳的里長聯誼會我有參加,甲○○有請里長支持,聚餐費用是里│ ││ │長聯會自己出的。 │ ││ ├────────────────────────────────┼──────┤ │ ││ │VSOP人頭馬洋酒禮盒經費有編列預算,預算名稱是里長鎮代表及調解委員│94年11月22日││ │及記者活動聯誼經費,鎮民代表部分是由莊錫欽負責贈送,其中蔡和靖及│訊問筆錄 ││ │莊福定2人在搜索前尚未送出,我有指示莊錫欽不要送給蔡和靖及莊福定 │ ││ │,我認為不適宜送給上開2人,我有將事情向鎮長甲○○告知,甲○○沒 │ ││ │有表示意見,因我是公務人員,我不想淌混水,因為蔡和靖拿到該酒後會│ ││ │做文章,莊福定與蔡和靖交往很密切,他們是同夥,送給他們會有誤會,│ ││ │因為我和蔡和靖相處很久,他當了二屆鎮代表會以此做文章,蔡和靖後來│ ││ │有登記參選鎮長,我只是單純不想讓蔡和靖製造麻煩,我不知道LEADER威│ ││ │士忌酒從何處而來,是施明輝送到鎮公所,李美芬分配酒時我才知道。 │ │├────────┼────────────────────────────────┼──────┤│證人王邱阿冷 │我與王新添是夫妻關係,王新添是麻豆鎮新建里里長,VSOP人頭馬洋酒禮│94年10月17日││ │盒是我外出回家就看到它放在辦公室,因此將它收起來,LEADER威士忌酒│詢問筆錄、訊││ │是甲○○送的,是最近送的,東西送來時我不在家,我回來才知道,我沒│問筆錄 ││ │有打電話跟甲○○確認,因為禮盒上面有甲○○贈送的標籤,甲○○或其│ ││ │他競選人員沒有請託我支持,我不知道他為何會送酒來,以前甲○○未曾│ ││ │送過酒,甲○○有遇到我就會請我支持,大概3次,都說拜託拜託。 │ │├────────┼────────────────────────────────┼──────┤│證人蔡和靖 │我擔任麻豆鎮鎮民代表,沒有看到過VSOP人頭馬洋酒及LEADER洋酒,陳彰│94年11月2日 ││ │茂也沒有送我,我是事後才知道,我知道大部分里長及鎮民代表都有收到│訊問筆錄 ││ │,我認為我是本屆麻豆鎮長參選人,與甲○○對立,所以故意選擇性送禮│ ││ │物,去年中秋節禮物只送一小盒中秋月餅而已,我有詢問楊山本,楊山本│ ││ │表示公所預算只有購買VSOP人頭馬洋酒禮盒,不包括LEADER洋酒。 │ │├────────┼────────────────────────────────┼──────┤│證人莊福定 │我現為麻豆鎮鎮民代表,我沒有收到VSOP人頭馬洋酒及LEADER洋酒禮盒,│94年10月31日││ │事情發生後,我才知道有編列一條6萬3千元的經費,據我了解,11位鎮民│詢問筆錄、訊││ │代表只有我與蔡和靖沒有收到,他們還說我與蔡和靖是一路的。 │問筆錄 │├────────┼────────────────────────────────┼──────┤│證人楊家源 │我是郭秀珠隨扈,LEADER威士忌酒是郭秀珠買的,甲○○與郭秀珠到嘟嘟│94年10月17日││ │餐廳,都會講到選舉拜託的事。 │ │├────────┼────────────────────────────────┼──────┤│證人陳玉梅 │我擔任麻豆鎮鎮民代表,有收到VSOP人頭馬洋酒及LEADER洋酒禮盒,是由│94年10月17日││ │楊山本交給鎮代會組員轉交給我,楊山本託鎮代會組員轉交禮盒給我時,│調查筆錄、訊││ │並沒有要求我在鎮長及縣議員選舉支持甲○○及郭秀珠,甲○○及郭秀珠│問筆錄 ││ │亦沒有在致贈洋酒禮盒後,要求我在改選時支持,洋酒禮盒是送到我們代│ ││ │表會集中送給我們。 │ │├────────┼────────────────────────────────┼──────┤│證人莊福和 │我任職麻豆鎮公所負責研考業務,在今年中秋節前約15天,行政室主任李│94年10月17日││ │俊賢在行政室有交代我簽辦今年中秋節採購禮品,致贈對象為公所員工、│調查筆錄、訊││ │鎮民代表、里長、調解委員,當時李俊賢有明確指示我分別簽辦禮品金額│問筆錄 ││ │每份1000元約63份,另外有200元之禮品,共有2種,鎮長沒有特別指示,│ ││ │因為這次採購理由是要致送中秋節禮物,所以里長及鎮民代表應該都送到│ ││ │,至於有部分代表沒有收到禮盒,我不清楚,贈送里長、鎮民代表禮品,│ ││ │鎮公所都有編列預算,每年預算多少不一定,因為今年有主計室的獎金,│ ││ │可能會比較多一點,採購由總務負責,發送禮品也是由總務負責。 │ │├────────┼────────────────────────────────┼──────┤│證人李開通 │我任職麻豆鎮公所民政課員,曾擔任過里幹事,在家中之VSOP人頭馬洋酒│94年10月17日││ │及LEADER洋酒禮盒,是我太太陳玉梅從麻豆鎮代表會拿回來的,據她告訴│調查筆錄、訊││ │我,這些酒是麻豆鎮長所送的中秋節禮盒,另外其他的洋酒,則是代表會│問筆錄 ││ │主席所送的中秋節禮物,我曾受楊山本委託,轉交一份VSOP人頭馬洋酒禮│ ││ │盒給埤頭里里長陳秋勳,而據我所知,鎮長甲○○致送每一位里長一盒洋│ ││ │酒禮盒,且大多係透過里幹事轉交,另代表會代表亦有收到鎮長的禮物,│ ││ │甲○○、郭秀珠並未致送任何禮物給我請求支持,我亦未曾協助甲○○、│ ││ │郭秀珠夫婦致送洋酒禮盒給選民,要求在年底選舉時支持他們夫妻,我在│ ││ │轉交洋酒禮盒予埤頭里里長陳秋勳時,並沒有向陳秋勳請他支持甲○○。│ │├────────┼────────────────────────────────┼──────┤│證人蔡秀枝 │我知道鎮公所每年都有購買禮品贈送員工,所以我就拿一些餅乾的廣告向│94年10月17日││ │總務課長推銷,總務課長向我表示贈送餅乾比較不大方,因為鎮公所今年│詢問筆錄、訊││ │有另外編每份1000元的預算要送給地方人士,請我在去看是否有比較好的│問筆錄 ││ │禮品,之後再拿給他看,所以我就找到承天洋酒商索取目錄,價錢談好,│ ││ │再拿給總務課長看,他說沒有問題,就直接訂那一批洋酒,也就是VSOP人│ ││ │頭馬洋酒禮盒,總務課長為鄭四寶。 │ │├────────┼────────────────────────────────┼──────┤│證人謝武政 │我擔任麻豆鎮中民里里長,有收到VSOP人頭馬洋酒及LEADER洋酒禮盒,是│94年10月26日││ │麻豆鎮公所派人送來的,當時我不在家,我媳婦在家代收,告訴我是公所│訊問筆錄 ││ │送來的,不知道為何今年要送酒,甲○○贈送酒品後,在私底下有遇到他│ ││ │們都會拜託我支持,其次在最近的里長聯誼會上,他們也有拜託我支持,│ ││ │就是94年10月1日里長聯誼會那次,會後在嘟嘟餐廳用餐,甲○○及郭秀 │ ││ │珠夫婦有到場,要求我們支持他們競選連任,甲○○送酒給我,我不知道│ ││ │代表什麼意思,我想是中秋節禮品,以往公所都有送中秋節禮品,我不知│ ││ │道其中一瓶是鎮公所贈送,其他一瓶是郭秀珠贈送的。 │ │├────────┼────────────────────────────────┼──────┤│證人陳王華 │我擔任麻豆鎮莊禮里里長,有收到VSOP人頭馬洋酒及LEADER洋酒禮盒,是│94年10月26日││ │由里幹事曾志成拿來放在我家門口,那時我不在,但洋酒禮盒貼有一張紅│調查筆錄、訊││ │色紙張,上面寫鎮長甲○○贈送,是後我問曾志成,他才說他是代替鎮長│問筆錄 ││ │甲○○拿到我家,我有問甲○○為何要送洋酒給我,甲○○表示係中秋節│ ││ │賀禮,且每個里長都有,我不清楚今年為何送得這麼好,我沒有辦法確定│ ││ │他送我洋酒是否跟此次選舉有關,另外,甲○○有參加里長聯誼會的聚餐│ ││ │。 │ │├────────┼────────────────────────────────┼──────┤│證人李進發 │我擔任麻豆鎮安東里里長,有收到VSOP人頭馬洋酒及LEADER洋酒禮盒,是│94年10月26日││ │在中秋節前幾天在我住處外鞋櫃上收到,不知是誰送的,但隔2天里幹事 │調查筆錄、訊││ │顏新傳跟我說是麻豆鎮公所送的,我想應該是中秋節到了的關係,不能確│問筆錄 ││ │定是否與選舉有關,但有懷疑過今年適逢選舉,所以送比較貴的東西,里│ ││ │長聯誼會的聚餐,都是由里長繳交的會費支出, │ │└────────┴────────────────────────────────┴──────┘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裁判日期:2006-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