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56號原 告 偉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曾子珍律師被 告 乙○○ 丁○○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建新裁判案由:返還公司財產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6-02-24